古典吧>中医中药>中医典籍>中国医学通史>十、法医学

《中国医学通史》十、法医学·

(一)法医检验

明代规定,京城的检验由五城兵马司负责初检,京县知县负责复检。外地初检委给州县正官,复检由推官负责。

检验程序:未检之先,对尸亲、证佐、凶犯人等进行详细审问,令其实招,以何物伤何致命之处,立为一案。随即去停尸所,督令仵作如法检报,认定其致命之处。细验伤处的圆长斜正,青赤分寸,果否系某物所伤,合同一干人众质对明白,各情输服,然后成招。其中或有尸久发变青赤团色,须辨析清楚,不能听凭仵作混报殴伤。《大明律例》对检验失职作了明确规定。明代关于免检的规定,比宋代更为具体,“据杀伤而死者,亲属虽告,不听免检。”

检尸文件:沿用元代的检尸法式。

保辜:明代在唐律有关规定基础上,对保辜增加了保辜余限,在余限期内,伤者死亡,亦依杀人论。

明代检验制度建立起从告辜到告检的程序,是其一项成就。是由吕坤(提刑按察司按察使)首先在山西等处建立的,主要由两个格式构成,即人命告辜式和人命告检式。

两个格式的用法是:

? 被殴之日,解衣由内亲见证损伤性质,按人命告辜式格式写出告辜状,抬被殴人投递到官。

! 检官亲自检验,登记伤痕,限以保辜日期,则令凶犯寻医调治,案候在官。

: 身死之日,照人命告检式写出告检状。

’ 检官依照告辜状原供伤痕,依法检验,若被殴后未告事,除当时打死及在三日之内者准予检究外,其余死后告人命者,俱以假伤骗诈及自殴诬人论,不准。

(二)法医学书籍

明代法医学书籍,除重刊元刊本《洗冤集录》和《无冤录》外,还刊行了一些改编本和节要本。《洗冤捷录》2卷,不著撰人姓氏,附刊于《御制新颂大明律例注释招拟折狱指南》卷10~15的顶栏。该书内容以《洗冤集录》为主,揉合《无冤录》内容而成,《洗冤法录》不分卷,附刊于题为熊鸣岐辑《鼎镌钦颂辨疑律例昭代王章》一书第5卷正栏,内容以《洗冤集录》为主。辅以《无冤录》,《洗冤录》节要本不分卷,《洗冤集览》2卷,王圻编。亦为《洗冤集录》的改编本。

(三)确定死亡的新方法

我国早有以呼吸停止及脉搏停止确定死亡的方法。明代为防止囚犯脱逃,提出了确定死亡的新方法,由于“重犯买通狱卒、医生,诈称病故。掌印官相验不亲,委官亦恶凶秽,呈报真死,及尸出而脱逃”,为了确定是否真死,吕坤提出:“停息、定脉尤可凭,凡验囚尸,须要仵作仍须通鼻无嚏、勒指不红、两目下陷、通身如冰者,方准搭结报死”,其中通鼻无嚏、勒指不红、遍身如冰(尸冷显著),用这三项确定是否已真的死亡,较前就可靠得多。这一发现,成为明代法医学的重要成就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