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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起诉微软公司违反联邦反垄断法

在26年前的今天,1998年10月19日(农历1998年8月29日),美国政府起诉微软公司违反联邦反垄断法。

这个扯不清的官司似乎表明,20世纪旧有的秩序与飞速发展的现实已有了不可调和的矛盾

经过一年多的反反复复后,美国华盛顿地区法院于1O月19日开庭审理司法部及2O个州政府起诉世界软件业巨头--微软公司违反联邦反垄断法一案。自去年10月以来,美国司法部开始援引反垄断法的有关条款对微软公司进行调查,认为微软将其因特网例览器并入“视窗95”以及后来的“视窗98”操作系统一起销售有垄断市场之嫌,从而导致了微软与司法部之间的漫长纠葛。

微软公司与美国政府之战正好应了中国的一句老话:“树大招风”。面对着这场号称美国有史以来最大的反垄断官司,微软公司的股票骤然下跌,公司的总损失超过了83亿美元,比尔-盖茨本人的财产也减少了18亿美元。

然而,比尔-盖茨和他的微软就是神话。当这边微软与美国政府的官司打得火热的时候,微软公司98财年第一季度的财务报告悄然出台。让人感到吃惊的是:官司缠身的微软公司第一季度的利润竟然增长了58%,大大超过公司本身的估计!这一增长率说明:微软公司在第一”财政季度总利润为10.52亿美元。许多经济分析家不得不承认,正在华盛顿进行的这场世纪官司对微软公司的影响并不大。

本世纪以来,美国司法部门根据1890年制定的反垄断法,曾先后对一些大公司进行起诉。1906年,司法部对新泽西标准石油公司提出起诉,最终导致该公司被肢解成埃克森、美孚和美国石油公司等几家公司。1969年,司法部指控IBM公司将硬件和软件捆绑销售,但后来科技的发展使得这场官司变得毫无意义,最后于1982年宣布终止。1972年,司法部又指控美国电报电话公司有垄断行为,10年后,公司败诉后被迫分成8个小公司。

但跟过去遭美国政府肢解的“美国标准石油公司”和“美国电话电报公司”不同的是,微软公司几乎没有什么有形的实体可供划分。美国斯坦福大学的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肯尼思-艾罗坦言:“我看不到任何要肢解微软公司的合理依据。”按照老办法的话,微软公司应该被分解成两个公司,一个公司负责操作系统,另一个公司负责软件运用与开发。美国政府现在的新想法是把微软公司肢解成两个或者更多的“小比尔公司”,每家公司都可能参与软件市场。然而,不论是老想法还是新设想都将产生一个根本无法解决的新问题:如何划分微软公司的27000名软件工程师、程序设计师、研究人员和其他雇员这一“人力资产”?9O年代初期,美国联邦反垄断司法人员就试图肢解微软公司,但正因为最终无法解决这一问题而不得不放弃。而且,美国的反垄断法令又有着自身的矛盾之处,那就是:反垄断法令在保护了一些企业的同时,反过来又限制了另一些企业的发展。就像微软公司的律师沃登在法庭上所说的那样:“当年,‘网景’公司的浏览器在市场上也占90%的时候,为什么美国司法部就不说它搞垄断呢?”

美国政府实际上在这场官司中扮演的是狙击手的角色。它不但要求微软公司在“视窗98”中将“探险者”浏览器拆除,而且还要加装“网景”公司的“领航者”浏览器。难怪比尔-盖茨不无讽刺地说:“这等于要求可口可乐公司在半打的产品中搭配三瓶百事可乐出售。”

比尔·盖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