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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特大火灾案审结

在29年前的今天,1995年10月12日(农历1995年8月18日),克拉玛依特大火灾案审结。

1995年10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12.8”特大火灾事故案,已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结,14名责任者受到法律制裁。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阿不来提-卡德尔、陈惠君各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有玩忽职守罪的方天录、唐健、蔡兆锋各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赵兰秀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岳霖、况丽、孙勇、赵忠铮、朱明龙各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赵征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分。

1994年12月8日,克拉玛依市教委和新疆石油管理局教育培训中心,在克拉玛依市友谊馆,举办迎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评估验收团专场文艺演出活动。全市7所中学、8所小学的学生、教师及有关领导共796人参加。在演出过程中18时20分左右,舞台纱幕被光柱灯烤燃,火势迅速蔓延至剧厅,各种易燃材料燃烧后产生大量有害气体,从而酿成323人死亡,132人受伤的惨剧,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00万元。经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这起特大火灾事故是由于友谊馆等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严重官僚主义、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职责造成的。原克拉玛依市新疆石油管理局总工会文化艺术中心友谊馆副主任阿不来提-卡德尔,对友谊馆的安全工作疏于管理,对馆内存在的不安全隐患未进行有效整改,严重违反消防和安全管理规定,起火后未组织服务人员打开所有安全门,疏散场内人员,是发生此次火灾和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直接责任者。友谊馆服务人员陈惠君、努斯拉提-玉素甫江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演出期间,未在场内巡回检查,火灾发生后不履行应尽的职责,未打开安全门,反而逃出馆外;服务员刘竹英脱岗外出,未能履行自己的职责。以上三人是事故惨重伤亡后果的直接责任者。原友谊馆主任兼指导员蔡兆锋虽发生火灾时出差在外,但在单位时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制定应急防范措施,对友谊馆存在的不安全隐患不加整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原文化艺术中心主任孙勇、教导员赵忠铮,未采取积极措施督促友谊馆消除不安全隐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原分管文化艺术中心工作的石油管理局总工会副主席岳霖,明知友谊馆存在着火灾等不安全隐患,未要求检查整改,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原克拉玛依市副市长赵兰秀、原新疆石油管理局副局长方天录,是组织迎接“两基”评估验收工作及演出现场的主要领导人,对未成年人没有正确履行法定的监护职责、发生火情时没有组织和指挥场内学生疏散,因而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和加大事故的伤亡后果负有直接责任。鉴于赵兰秀实施了指示他人报警的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克拉玛依市教委副主任唐健、原新疆石油管理局教育培训中心党委副书记况丽、原市教委普教科科长朱明龙、副科长赵征是此次演出涪动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疏忽大意;唐健、况丽、朱明龙在发生火灾时,未组织疏散学生,只顾自己逃生,对严重伤亡后果负有直接责任。赵征在火灾发生后,虽能组织演出及准备演出的学生撤出馆外,并在馆外实施了救助学生的行为,但忽略了组织疏散舞台南侧的学生,主观上有过失。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不判处刑罚。

一审宣判后,除赵征外,其他13名被告均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0月11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