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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兴建上海宝山钢铁厂

在46年前的今天,1978年3月11日(农历1978年2月3日),国务院决定兴建上海宝山钢铁厂。

1978年3月11日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建委、经委、上海市、冶金部《关于上海新建钢铁厂的厂址选择、建设规模和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决定从日本引进成套设备,在上海宝山县新建钢铁厂。

宝山钢铁公司厂区占地11.11平方公里,由焦化、炼铁、炼钢、初轧、钢管等5个主要生产厂及自备电厂、能源中心、水运码头、中央机修等辅助设施组成。1978年12月开始建设,分两期进行。1985年9月一期工程建成投产,1991年全部工程建成。1998年4月,宝钢三期工程重要项目宝钢三号烧结、原料相关系统工程热负荷试车成功,标志着宝钢成为国内产量最大、现代化程度最高的烧结企业。宝山钢铁集团在1994年中国500家最大工业企业评价中名列第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