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条约
清末英国强迫西藏地方当局非法签订的不平等条约。1903年(光绪二十九年)英国以边界和通商问题为借口,对中国西藏发动武装侵略。次年8月(六月)侵略军攻陷拉萨, 9月(七月)强迫西藏地方当局与之签订非法的《拉萨条约》。主要内容有:非经英国同意,不得将西藏土地让卖、租典与外国;开放江孜、噶大克、亚东为商埠,英国在商埠派驻官员;赔偿英国兵费五十万镑;拆除自印度边界至江孜、拉萨的防御工事等。《拉萨条约》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遭到全国人民,首先是藏族人民的坚决反对。清政府也认为失权过多, 拒绝签字,并派代表与英国重新交涉。1906年4月(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在北京签订《中英续订藏印条约》,英国不得不确认中国对西藏地方的领土主权,但仍坚持将《拉萨条约》作为附约,因此英国加强了在西藏的侵略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