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条约
即中英《江宁条约》,第一次鸦片战争失败后清政府被迫与英国侵略者签订的丧权辱国的条约。1842年8月29日(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清政府代表耆英、伊里布与英国代表璞鼎查在停泊于南京下关江面的英国军舰“汉华丽”号(又译作“皋华丽”或“康华丽”)上签订,它宣告了第一次鸦片战争的结束。条约共十三款,主要内容:割让香港给英国;中国赔偿英国鸦片烟价六百万元、商欠费三百万元、水陆军费一千二百万元,共计二千一百万银元(广州赎城费六百万银元不计在内);开放沿海城市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准许英国人寄居贸易;协定关税,即英商应纳进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废除公行制度,准许英商与华商自由贸易;保护汉奸,凡是为英国侵略服务的汉奸,中国政府必须“全然免罪”,已被监禁的“加恩释放”。此外, 《南京条约》还有英国可在通商口岸派驻领事等规定。《南京条约》是英国资本主义侵略者强加给近代中国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是套在中国人民头上的第一副枷锁,是中国开始从独立自主的封建社会逐渐走向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