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时云南景颇族地区裁判案件的一种习惯法。通常用以判断较大、较复杂的案件,如盗牛、土地纠纷等。在一方怀疑,一方否认时,便请来山官、董萨(巫师)主持闷水裁决。在裁决仪式举行之前,当事人双方请求各自亲友资助
书名。清末麻兆庆纂修。6卷,约光绪十六年(1890)成书。兆庆(1835—1900),字余斋,别号巩华旧友、榆荫主人,昌平县贯市村(今属北京市)人。回族。早年在外省作军内幕僚,被保至后补训导。后归故里
?—1386明代云南顺宁土官。布朗族。原为布朗族头人,洪武十五年(1382),归附明朝,明置顺宁府(治今云南凤庆),署府事。十七年,任知府,定租赋,立贡制。十九年(1386)卒,子勐哀承袭。
元朝封爵。为诸王最高等级封号之一,授兽纽金印。武宗至大元年(1308),汪古部首领术忽难(又作拙忽难)驸马由高唐王进封。二年,阔里吉思子术安袭爵。
清外蒙古诸旗之一。牧地东至哈勒塔尔和硕接乌珠穆沁右翼旗界,西至阿克索那山接阿巴噶左翼旗及阿巴哈纳尔右翼旗界,南至克布特什接乌珠穆沁右翼旗及浩齐特左翼旗界,北至本部左翼后末旗及达里冈爱牧场界。有佐领3,
清朝蒙古王公。喀喇沁部人。乌梁罕(兀良哈)氏。元臣济拉玛(又作者勒篾)后裔,齐齐克长子。乾隆四十年(1775),年虽幼以才堪造就,加恩赐公品级,袭札萨克一等塔布囊。五十一年(1786),尚乡君,封额驸
蒙古语,元译“奴婢”。古代蒙古社会中的一种隶属人口,一般为父权家长管束下的奴仆。主要来源于战俘。战败部落人丁(多为幼童)被俘后分给战胜者各家,世代为奴。亦有因贫困或犯罪沦为者。据《元朝秘史》,已出现于
即“金满城”(1476页)。
见“莎车”(1827页)。
元代职官名。宣政院长官。至元二十五年(1288),改总制院为宣政院,以帝师领院事,定制。初置院使2员,秩从一品,下置同知、副使等职,辖吐蕃各宣慰使、都元帅并辖内各路之释教总统、总摄等僧官。至大初(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