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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寺土司差役碑

记载羌族地区土司制度的碑刻。清咸丰三年(1853)九月二十四日,四川茂州直隶州汶川县(今四川汶川县)正堂奉上司批准同瓦寺土司十八寨及县绅士保甲公立。该碑详定瓦寺各项差役条规事项,具体规定各塘土兵每年应领羊折茶面银两;土民耕种官田分成办法;土舍跟役数额;各寨维修桥梁道路之制;土民承当兵差、衙署公差、递送公文、交纳官麦粮等项内容。这是在羌民的反抗斗争下,土司被迫在某些方面作出的让步和改善。碑文对研究土司制度下土官与土民的关系,各阶级的社会经济地位等均有一定价值。碑文辑录于《汶川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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