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质制度
又称“坐质”或“坐班”制度。明、清、民国时期四川凉山彝族等地区实行的一种反动统治制度。明、清、民国时期,当地统治者命令彝族(主要是黑彝)各家支头人或亲属到府、州、县城去坐牢当人质,三个月、半年或一年轮换。一旦爆发彝族的反抗斗争或其他所谓“违法”事件,便将人质处死。以此作为控扼彝族人民反抗的手段。解放后,将此制度彻底废除。
又称“坐质”或“坐班”制度。明、清、民国时期四川凉山彝族等地区实行的一种反动统治制度。明、清、民国时期,当地统治者命令彝族(主要是黑彝)各家支头人或亲属到府、州、县城去坐牢当人质,三个月、半年或一年轮换。一旦爆发彝族的反抗斗争或其他所谓“违法”事件,便将人质处死。以此作为控扼彝族人民反抗的手段。解放后,将此制度彻底废除。
亦名青阳文集、余忠宣公集。书名。元代党项人余阙撰。因余氏曾耕读于青阳山,故名。9卷。卷1为诗集,卷2至卷8为文集,门人郭奎辑;卷9有诗14首、文8篇,张毅续辑。明正统十四年(1449)沅陵县丞高诚汇刊
见“完颜宗辅”(1157页)。
藏语音译,又译雪勒空、雪业列空,意为“(布达拉)山下机关”。原西藏地方政府时代,总管布达拉宫财物及拉萨郊区政法而设立的一个事务机关。设四品僧俗官员各1人主持。为布达拉宫征派徭役,管理拉萨郊区的行政、司
旧时云南西盟地区一带佤族一种传统的宗教活动。当地群众认为木鼓能通神,是众人崇拜的对象。用长约两米的粗大树干挖空而成。每年二月各个村寨都进行制作木鼓,由一户或二三户主动提出,担负出牛、酒等祭品。由青壮年
见“弘慈寺”(645页)。
清咸同年间贵州西南部各族反清起义。起义军以方形白旗为标志,故名。咸丰八年(1858),贵州普安厅沙陀汉族地主高氏诬大坡铺回民马孝纵马食其田内麦子,杀马孝纵,并请清兵弹压。同年十一月八日,回民※张凌翔,
清代西藏门巴、珞巴两族发生的三次械斗。位于西藏东南的※墨脱(白马岗)原为珞巴族的聚居地。18世纪中叶门巴族先后从不丹的布南卡、桑拉一带东迁于此定居。起初两族人民和睦相处,友好往来,后门巴人大量迁入,出
契丹民族祭祀的一种猎神。据《辽史》载:“辽俗好射筈鹿,每出猎,必祭其神以祈多获。”(卷116)。
?—1802清朝大臣。蒙古正黄旗人。乾隆十年(1745),由闲散袭佐领。十七年(1752),授兵部额外员外郎。五十一年(1786),往西宁办事。五十三年,任驻藏帮办大臣。五十五年(1790)五月,擢办
①辽封爵。太祖子李胡次子耶律宛、圣宗弟齐国王隆祐第三子耶律贴不先后受封。 ②金封爵,次国一字王号。天眷元年(1138),太祖子完颜宗强受封;明昌元年(1190),世宗子完颜永蹈进封;承安二年(1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