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东汉置,为临时奉诏令办理或调查处理某事,事毕即罢。《三国志·吴书·孙破虏讨逆传》注引《吴录》曰:“(荆州刺史王叡)举兵欲讨(董)卓,素与武陵太守曹寅不相能,扬言当先杀寅。寅惧,诈作案行使者光禄大
官署名。元置,管理县内道教事务,有道录、道正、道判等职。道士词讼除刑事犯罪归地方官府审理外,其他均由道官处理。道士与百姓间的诉讼,由地方官府会同道官处理。
科举制科之一。隋代设置, 属于武类科目。大业三年(公元607年)诏举。参见“制科”。
官名。清朝乐部和声署属官。乾隆七年(1742)设,十六人。为鼓手及乐工之长。分掌殿廷朝会乐律及舞仪之事。
官名。东晋置。《晋书·钟雅传》: ”苏峻之难,诏雅为前锋监军、假节,领精勇千人以距峻。”参见“监军”。
官名,也简称“津吏”,汉置,掌守江河渡口。《后汉书·方术列传·段翳》:“尝告守津吏曰:某日当有诸生二人,荷担问翳舍处者,幸为告之。”
官名。明代王府长史司所属有审理所,置审理正一人,秩正六品,掌推按刑狱,禁诘横暴,无干国纪。其副职有审理副一人,秩正七品,嘉靖四十四年(公元1616年)裁革。
清朝吏部铨选制度。乃月选班秩之一。指官员出缺,候缺者依序于指定缺分补授之例,满洲刑部司狱任职期满者,于双单月主事等官除不积缺外,升选十缺后升用一人。吉林、黑龙江主事期满,系汉军者,于双单月汉缺员外郎与
官名。西魏、北周冬官府司金中大夫雕工中士佐官,正一命。
州分职吏名。汉末诸州有置郡督军者,其职在部督属郡。《三国志·魏书·高堂隆传》记“泰山太守薛悌为督邮,郡督军与悌争论。”对于太守任命属吏,提出异议与之争论,显然是部督者的身份,似应为州吏而非为郡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