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朝官署名。即南面官之“宣徽院”。
清朝吏部之处分制度。凡官员因过给予降级、罚俸处分者,准予本人所得加级、纪录抵销。有加级,则抵销其降级; 有纪录,则抵销其罚俸。加一级可抵销降一级,兵部所叙军功加一级,可抵销降二级。纪录一次,可抵销罚俸
官名。又称“筮人”。周朝置。掌以蓍草占问吉凶。《尚书·周书·洪范》: “汝则从,龟从、筮从,卿士从,庶民从,是之谓大同”。
参见“经略司”。
官名。明置,《明史·食货志三》说:“景泰二年(公元1451年)始设漕运总督于淮安,与总兵、参将同理漕事”。漕运总督所属的参将职在督理漕运,故称督运参将。清制亦有漕标参将以督理漕运。
审判机构名。清末置,由大理院民科主管,掌理不服各省高等审判厅判决的上诉案件。
官名。又称“邦司寇”。战国魏置。中央政府高级官员,掌刑徒及督造兵器。魏惠王九年(前361)迁都大梁,故名。《三代吉金文存》卷三第四三页:“(梁)廿又七年, 大(梁)司寇
官署名。元朝置。乌思藏十三万户之一,隶乌思藏宣慰司,又译必里公(今译止贡)万户,治所在今西藏拉萨市墨竹工卡县东北止贡地方。置达鲁花赤、万户各一员。
官名。明制以主事任漕粮监兑之职,称为监兑主事,见《明史·食货志三》。
官名。即宫闱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