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司的监察纪律
宋制,诸监司执行监察任务时有监察纪律以相约束。如《职制敕》中规定:“诸监司,巡历所部不遍者,杖一百;遍而不申,减二等。”“诸监司巡按,巧作名目,追呼巡尉弓兵,将带出本界者,杖一百。”“诸监司,每岁诣所部点检、催捉、结绝见禁罪人,于令不应委官而辄委者,徒二年。”“诸发运监司,巡历随行吏人,所在受例外供馈, 以受所监临财物论。”
宋制,诸监司执行监察任务时有监察纪律以相约束。如《职制敕》中规定:“诸监司,巡历所部不遍者,杖一百;遍而不申,减二等。”“诸监司巡按,巧作名目,追呼巡尉弓兵,将带出本界者,杖一百。”“诸监司,每岁诣所部点检、催捉、结绝见禁罪人,于令不应委官而辄委者,徒二年。”“诸发运监司,巡历随行吏人,所在受例外供馈, 以受所监临财物论。”
官署名。北宋真宗咸平三年(1000)置,掌国马饲养之事。设群牧制置使,以枢密使或副使兼领; 同群牧制置使,以曾历中书、枢密院及使相、宣徽使、节传使者充任; 群牧使,以两省以上官充任; 同群牧使,以待制
清朝外官缺分之一。属此缺者有江苏之太仓、上海等十县,浙江之仁和、海宁等十七县,山东之诸城、胶州等七州、县,广东之东莞、香山等十三县,福建之闽侯等九县之佐贰、首领官。其历俸升擢与边俸同,俱三年俸满有政绩
警官名。北洋政府时期设于地方警察厅,掌督察所属消防警察及消防事务。
官署名。明太祖洪武九年(1376)改原侍仪司而置,设使一人,副三人,承奉二人,序班十六人,九关通事使一人,副六人。十三年改使为司正,左、右司副各一人,序班增至四十四人。革承奉,增设司仪四人。二十二年增
官名。北魏明元帝永兴元年(409)置,员四十人,宿直殿省,职掌比常侍、侍郎。官名。北魏孝武帝永兴元年十一月,置骐驎官四十人,宿值殿省,比常侍、侍郎。见《魏书·官氏志》。“骐駣院”。
官名。清朝工部所属琉璃窑主官。掌窑事。顺治(1644—1661)初以汉司官一人充任。康熙元年(1662)改设满、汉各一人,由工部堂官委派司员兼充,每年一更代。官名。清置,属工部,掌琉璃器具的制造及供宫
官名。清末度支部制用司主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三人,正五品,奏补。掌管本司事务。
杂任职名。唐太乐署置一千人,由乐户充任,掌乐舞承应之事。
官名。宋太宗淳化四年(993)置,掌京东诸道财计之事。五年罢。官名。见“总计使”。
参见“师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