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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大臣

见“民政部尚书”。


官名,清朝置,掌主版籍,整饬风教,绥靖黎物,以奠邦治。副大臣佐之。民治,掌编审户口,兼司保息乡政。警政,掌巡察禁令,分稽行政司法。疆里,掌经界图志,审验官民土地。营缮,掌陵寝工程,修治道路,并保守古蹟祠庙。卫生,掌检医防疫,建置病院。所辖:豫审所、路二局,俱选择官员分别管理。见《清史稿·职官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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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奏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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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也可札鲁忽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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