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西周设置,见于《尚书·立政》,为掌持王用的器物或御车的仆夫。
官名。即“大长秋”。十六国后燕、北魏亦称“大长秋卿”。参见“大长秋” 。
吏名。亦称尉史、尉吏。元成宗大德四年(1300)定制,各县巡尉司置一人,掌捕盗。初从民间选取,旋改由贴书等补充。任满一年无过,升任县司吏。
官署名。唐初秦王、齐王府六护军府之一,职掌、设官同“左二护军府”。
宋朝检正中书吏房公事简称。参见“检官”。
官名。清末地方最高司法长官。光绪三十三年(1907),始置于东三省。宣统二年(1910),各省均由提刑按察使改置。每省一人,正三品、简任。掌承法部及本省督抚之命,管理本省司法行政事务并监督各级审判厅、
官署名。全称“开封府界提点司”。北宋真宗景德二年(1005)置,掌提辖开封府所属诸县刑狱、兵民,肃清贼盗,兼管仓场库务及沟洫河道之事。设提点、同提点,以朝官以上充任。属吏有勾押官一人,典七人。神宗元丰
官名。东晋、南朝逻所的主将,负责辖区的巡逻、侦候,下设逻将。见《梁书·武帝纪上》、《资治通鉴·晋成帝咸和三年》。
官名。清朝理藩院所属外馆之主官。管理外札萨克年班来京人员所居馆舍之事。设一人,由都察院保送科道官充任,每年一更代。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隶理藩部。
渤海国十卫之一,相当于唐朝的十六卫,置大将军一人、将军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