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济委员会
官署名。民国二十七年(公元1938年)国民党政府设置,属行政院,掌理全国振济行政事务。将振务委员会主管事项及内政部主管的振灾救贫及其他慈善事业,暨行政院难民救济总会所办事项并归办理。内部分置三处,以数字编排,称为第一处、第二处、第三处。设委员长、副委员长各一人,委员七至十一人,并指定委员中三至五人为常务委员。机关工作人员有秘书二至四人,参事二人,处长三人,科长九至十二人,科员四十至五十人,助理员二十至四十人,会计长一人,统计主任一人,因事实上的必要得聘用顾问及专门人员,并得酌用雇员。民国三十七年(公元1948年)五月十三日重新修正公布《行政院组织法》,不设振济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