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吧>历史百科>古代官职>州兼理司法长官

州兼理司法长官

(1)西汉分全国为十三监察区,监察区长官的名称,在京师地区为司隶校尉,掌京师百官及所辖附近各郡;其他十二监察区的长官称为刺史,所部各郡国的行政与司法均受其监督,有权过问重大的司法案件。有关司法的属官有都官从事(主察举百官犯法者),东汉以后至魏晋南北朝,州成为郡以上的行政区划,州刺史成为州的行政长官,兼理司法。其时州佐助刺史掌理司法的属官有都官从事。(2)隋唐时罢郡,以州统县,有时州郡互称,称州时长官为刺史,称郡时长官称太守,也都兼理司法。其时州(郡)佐理司法之官有司法参军与司户参军,前者佐理刑事审判,后者佐理民事审判;又有典狱和问事。州有专职的佐助司法的人员,对于徒刑有完全的决定权。(3)宋代以知州为州的长官,兼理司法。其佐助审案的属官有司理参军(其衙门称为司理院,大州分设左右二司理参军,司理院亦分为左右)、录事参军(其衙门称为州院),还有判官与推官亦管审案(他们的衙门设在州衙之内,称为“当置司”);隋唐的司法参军,至宋变成为检法官,专管审问结束后的检法量刑,其量刑的文书并须由录事参军的副署才有效。宋代实行“翻异别勘”制度,对于徒刑以上的案件,在审问完毕以后,必须经录问(即由原审问官以外的其他官员核实口供)后才能进行检法断刑,如果犯人在录问时有翻供,便须移交别的衙门去审问。一个州所以要设三至四个审判机构,就是为了便于在犯人翻供时移送另审。一个案件在录问和检断完毕之后,在行刑之前还须在州衙门“引问”,即由州的长官亲自过堂审问,如果案件原审有问题,州的长官当驳不驳,亦得减原审问官三等处之。元代的州尹、明清的知州,也是兼理司法的行政长官,掌徒刑的决断。

猜你喜欢

  • 别将

    官名。秦、汉泛指率领部分兵力与主力分道而进的次要将领。北魏中叶以后,出兵之制,军之统帅为都督,与主力分道而行为之辅翼的将领,初称别道都将,后遂沿用此称,逐渐成为一级统兵武官名称,或冠以拟戍地名,如三关

  • 同中书门下二品

    宰相衔名。五代后唐明宗长兴四年(933)冯赟为相,因平章事字犯其父名,敕改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同中书门下二品。后周世宗 显德(955—959)中,枢密使吴廷祚亦加此衔。

  • 柴炭司

    官署名。明置,隶工部屯田司,设大使一人,从九品,副使一人,未入流。掌供皇室诸司柴炭。官署名。明置,属工部。掌工部需用柴炭之事。设大使一人,从九品;副使一人,未入流。

  • 对策

    古代考试方法。皇帝或主考官的提问叫策问,应试者的回答叫对策。汉朝皇帝以政事经义为题征询臣下意见,或以其文辞定高下,作为选拔官吏的一种方法。南朝宋明帝泰始中(465—471)规定,策试“秀孝”五条问题,

  • 州牧

    官名。省称牧。汉武帝时分全国为十三州部,各置刺史监察诸郡,秩六百石。成帝绥和元年(前8)更名州牧,秩二千石,位次九卿。哀帝建平二年 (前5) 复旧称。元寿二年 (前1) 又改州牧。东汉复置刺史,逐渐演

  • 巡防队书记官

    官名。清末各省分路巡防队属官。光绪三十一年(1905)后各省旧军逐步改为巡防队,分五路驻防,始置。每路一人,奏补。掌本路往来各项文牍。

  • 敞史

    官名。契丹北面官,为各官衙之佐吏。入辽后,仍沿此称。掌文书案牍之事,有时亦领兵作战。官吏名。辽设此官吏,属于低级的事务职员。前代称“令史”,参看“令史”条。见《辽史·百官志一》。

  • 行状

    文书名。记述死去官员生平行事之专文,南朝时期即有之,唐、宋时期极盛行,多由逝者家属请名士草撰。

  • 保忠信卿

    官名,即河南郡太守,掌治其郡。王莽改无爵位的郡太守为大尹,又改河南大尹为保忠信卿。见《汉书·王莽传中》。

  • 执盾

    官名。《墨子·号令》有之,秦及西汉初多见。亦作执楯、陛楯郎。与执戟同为皇帝近侍,朝会时持盾挟陛护卫皇帝。官名,秦汉之际置,掌率执盾兵。其属吏有执盾队史。《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敬市侯阎泽,以执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