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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抚使

官名。隋文帝开皇九年(589)遣柱国韦洸安抚岭外,仁寿四年(604)又以杨素为河北道安抚大使,皆为行军主帅之兼职。唐太宗贞观(627—649)初遣大使十三人巡省天下诸州水旱,有安抚、巡察、存抚等名,后或以节度使兼任,德宗贞元(785—805)时又加置副使。宋真宗咸平二年(999)复置于西川及陕西,以两制为之。景德三年(1006)又置于河北沿边,以雄州守臣兼任。后陕西沿边诸州亦置。仁宗庆历二年(1042)湖南置一人,八年河北四路各置一人。徽宗崇宁二年(1103)河南置一人。掌总护诸将,统制军旅,察治奸宄,肃清一道,总兵民之政,听狱讼、颁禁令、定赏罚,稽钱谷、甲械出纳之籍。若事难专决,则具可否禀奏; 机速边防及士卒抵罪之事,则许便宜裁断。南宋高宗建炎元年(1127)置于沿河、沿淮、沿江处,兼马步军都总管,以文臣充任。四年罢,改置镇抚使。后复置,罢镇抚使。辽朝于易州置,又有九水诸夷安抚使,掌巡查边境,招抚降叛等事。金朝置为安抚司长官,从一品。元朝沿置,位在达鲁花赤下。明朝置为土官,即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所设安抚司长官,从五品,由当地少数民族首领充任,掌守疆土、修职贡。清沿置,为从五品土官,许世代承袭为安抚使司长官,掌辖区政务及土兵之事,受地方督抚节制。


官名。隋朝有安抚大使,为行军主帅的兼职,由二品以上的官员担任。唐朝前期为临时派往战后地区或灾区的官员,称安抚使;中期以后,各道都有节度使、观察使,便不再设此官。宋朝则为掌管一方军事和民政的官员,称安抚使或经略安抚使,常由知州、知府兼任,有“帅司”之称。由二品以上的官员充任时称安抚大使。元朝仅在边远地区设置,位在宣慰使和宣抚使之下;到明、清两朝,仅是边远地区的武职土官。见《新唐书·百官四下·节度使》、《宋史·职官七·经略安抚司》、《明史·职官五·安抚司》、《清史稿·职官四·四川宣慰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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