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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

官署名。清末最高审判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大理寺设。掌最高审判,凡宗人府会审案件、国事重罪案件、各高审厅判决不服上控案件,各省审拟大辟案件,以及特旨交审案件,均以其为终审。置正卿一人,少卿一人。下设刑、民两科,科下分庭,分掌刑、民审判,置推丞、推事若干人。又设详谳处,审批外省死刑案件,置总核、分核等; 典簿厅,掌庶务,置典簿等。附设总检察厅,掌检察事,置厅丞、检察官等,以及看守所,掌关押未决人犯,置所长、所官。


官署名。清朝置,掌申辨冤枉,审判定罪,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统一法权。其官有正卿、少卿等官。民国时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不服高等审判厅及地方审判厅的上诉案件。后改称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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