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吧>历史百科>古代官职>卫生署

卫生署

官署名。民国置,原称部,属行政院;民国二十年改称署,属内政部;二十四年后改属行政院,掌理全国卫生事务,置署长一人,掌理署务。下设总务、医政、保健三科,分司职掌,并设海港检疫处及中医委员会。


官署名。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十月国民党政府行政院成立时原设卫生部,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调整机构,将卫生部裁撤,成立卫生署,隶属于内政部。卫生署掌理全国卫生行政事务,对中央防疫处、东北防疫处、中央卫生试验所及海港检疫管理处有指挥、监督之责。署内分设总务、医政、保健三科。总务科,掌理收发分配、撰拟、保存文件,典守印信,职员之任免及成绩考核,本署经费之预算及会计,编译出版物,关于庶务及其他不属各科事项;医政科,掌理对于国立、公私立医院、疗养院等的监督,医师、药师、助产士、看护士等资格的审定及业务监督,医师、药师等公会的监督,药商及药品制剂的监督,药用植物的培植及药品制造的奖励,药典之调查编订,麻醉药品,毒剂品及毒剂物的取缔;饮料、食品及其用器的检查以及其他医政事项;保健科,掌理传染病的检验及预防,卫生统计,卫生行政人员的训练,各项卫生设施的指导监督,医药设施的研究,医药救济以及其他救济及防疫事项。设署长一人,综理署务;秘书一至二人,承署长之命,掌理署务会议及交办之事件;科长三人,科员二十至三十人,承长官之命分掌事务;技正四至八人,技士八至十六人,技佐十至二十人;并得酌用雇员。民国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七月卫生署改隶行政院;二十七年(公元1938年)又改归内政部,二十九年(公元1940年)又改为直隶行政院。改科为处,增设防疫处及中医委员会,其下并设许多附属机关,大多分散在各地,比较重要的有中央卫生实验院,中央防疫处,西北防疫处,中央医院,麻醉品经理处,战时医疗药品经理委员会等。民国三十七年(公元1949年)五月十三日国民党政府重新修正公布《行政院组织法》,改卫生署为卫生部。参见“卫生部”。

猜你喜欢

  • 雇用

    国民党政府国家机关中的人员来源之一。国家机关中被雇用的人员称为雇员,在国民党政府各种机关的组织法中例有“得酌用雇员”的规定。雇员无须经过铨叙或甄别,其员额不固定,职务多数是书记。雇员支领最高薪额服务三

  • 山南江北道提刑按察使

    官名。元朝山南江北道提刑按察司长官。

  • 三辅丞

    官名。汉置,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三辅“皆有二丞”。秩六百石,与一般郡丞相同。《汉书·刘向传》记路温舒曾为右扶风丞。

  • 右司郎中、员外郎

    官名。见“左右司”。

  • 释教总制院

    官署名。元朝置,简称总制院。掌全国释教,兼治吐蕃事务,设于世祖至元元年(1264),以国师八思巴领之。二十五年,改为宣政院。

  • 廷尉司直

    官名。北魏孝庄帝永安二年 (529)置,员十人。视五品。隶廷尉,掌复审御史检劾之案件。北齐设大理寺后,改“大理司直”。官名。北魏永安中御史中尉高穆奏置廷尉司直十人,位在正监上,专掌复核御史所弹劾之事。

  • 屯卫候

    官名,西汉置,属卫尉,掌领屯兵守护宫门。《汉书·百官公卿表》:“又诸屯卫候、司马二十二官皆属焉。”

  • 领枢密使

    官名。辽朝置。即以他官兼掌枢密院事,圣宗统和十二年(994),耶律隆运为北府宰相,仍领枢密使。

  • 书记处

    官署内部机构。北洋政府设置,设于平政院与肃政厅者,处内均分设记录、文牍、会计、庶务四科,设于总检察厅者处内分设文牍、统计、会计、庶务四科。各官署书记处均由书记官分理科务。

  • 量移

    官制术语。唐、宋官员以微过谴逐者,经一定考限或遇恩赦而迁用于内地,称量移。白居易《贬江州司马自题》:“一旦失恩先左迁,三年随例未量移。”宋制,官员贬谪至边远地区,遇恩赦而迁至距京师较近的地区,称为量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