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吧>历史百科>古代官职>刑部员外郎

刑部员外郎

官名。①隋文帝开皇六年(586)始置为刑部头司次官。炀帝大业三年(607)改宪部承务郎。唐高祖武德(618—626)初复旧名,二人,从六品上。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名为司刑员外郎,咸亨元年(670)复旧名。武则天光宅元年(684)再改名秋官员外郎,中宗神龙元年(705)复旧名。玄宗天宝十一载(752)改名司宪员外郎,肃宗至德二载(757)再复旧名。五代沿置。掌刑法及按覆刑狱等事。②宋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后置为刑部属官。北宋前期曾置为六品寄禄官,元丰后改正七品,二人,分左、右厅治事。掌详复、叙雪之事。辽南面官置,其制不详。金朝于刑部置,二人,从六品,一人掌律令格式、审定刑名、关津讥察、赦诏勘鞫、追征给没诸事,一人掌监户、官户、配隶、诉良贱、城门启闭、官吏改正、功赏捕亡等事。元朝沿置。明初亦曾置,正六品。洪武六年(1373)后,改置为刑部诸司次官。清末入关前曾置刑部理事官、副理事官等。顺治元年(1644)改副理事官为员外郎,后即改于刑部诸司分置。③隋、唐、五代、明、清刑部诸司员外郎泛称。


官名。为刑部郎中的副职,参见“刑部郎中”。

猜你喜欢

  • 视学员

    官名。北洋政府设置,属县劝学所,员额一至三人,承县知事之命视察全县教育事务。

  • 调职

    官吏降罚方式之一。北洋政府于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规定, 司法官惩戒的第五种为调职。即调任同等或同等以下的司法职(或其他职),并得同时减俸;非经两年,不得进叙。

  • 掖庭左丞

    官名。东汉置,隶少府所属掖庭令,员一人,秩三百石,以宦者任之。官名,汉置,为掖庭令之副,佐令行职事。参看“掖廷”、“掖庭令”条。

  • 金紫光禄大夫

    官名。晋初有光禄大夫,授银章青绶。如加赐金章紫绶,则为金紫光禄大夫,二品,禄赐、班位、冠帻、车服、佩玉、置吏卒羽林及卒,诸所赐给皆与特进同。其以为加官者,唯假章绶、禄赐班位,不别给车服吏卒。梁十四班,

  • 医师

    官名。①周朝医官之长。《周礼·天官·序官》有医师,上士二人,下士四人。郑玄注: “医师,众医之长。”掌医疗政令,组织疾病防治。② 一般医官。北齐尚书、门下、中书等省皆置,从九品。隋、唐太常寺太医署亦置

  • 法制院副使

    官名。清末内阁法制院副长官。宣统三年(1911)五月设。一人,简任。掌佐院使管理本院事务,院使有事故时代理其职。官名。清末置,为法制院的副长官,见“法制院”。

  • 外宗正司

    官署名。宋徽宗崇宁元年(1102),置南外宗正司于南京(今河南商丘),西外宗正司于西京(今河南洛阳), 各置敦宗院。 掌外居宗室之事, 设知宗、员各一人,选宗室之贤者充任。又于本州通判职官内选二人任丞

  • 主射左右

    官名。即太子左右内率府所统备身左右,隋炀帝大业三年(607)改名,唐朝复名备身左右。参见“备身左右”。

  • 壮锐将军

    见“十壮将军”。官名。南朝梁代有此将军,为十二班。见《隋书·百官上》。

  • 度支部右侍郎

    参见“度支部左侍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