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头
官场用语。宋朝举人赴解试或选人注官,皆须三、五人或十数人结成一保,撰写保状。三次应试而终场者称为保头。
官场用语。宋朝举人赴解试或选人注官,皆须三、五人或十数人结成一保,撰写保状。三次应试而终场者称为保头。
官名。清末法部副长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左、右各一人,正二品,特简。掌佐尚书管理部务,并监督本部厅司各官。尚书有事故时,代行其职权。宣统三年(1911),左侍郎改为副大臣,右侍郎省。
官名。负责导引天子车驾。《旧唐书·于志宁传》:“近闻仆寺,司驭,爰及驾士、兽医,始自春初,迄兹夏晚,常居内役,不放分番。”杂任职名。唐于内侍省内仆局置一百四十人,掌习御车舆、杂畜;此外,太子内坊局置三
官名。东汉合并“黄门侍郎”与“给事黄门”而置。亦简称“黄门”、“黄门郎”、“黄门侍郎”。掌侍从左右、关通内外,与侍中平省尚书奏事,因出入禁中,故职任显要。初无员数,汉献帝定为六人,秩六百石。一度改名侍
官名。元朝乌思藏十三万户之一,隶乌思藏宣慰司,治所当在今阿里与后藏交界处。
官名。为行人司的副长官,见“行人司”。
宋朝官员于奏状或奏札后另纸申述或请求的补充文字。作用同贴黄。参见“贴黄”。
即“脱思麻路军民万户府”。
官名。太平天国在东王以下诸王、侯、丞相、检点、指挥、将军之下都设置大旗手一人,为军中掌大旗者,在战斗中有极为重要的作用。《贼情汇纂》卷四记大旗手的作用说:“群贼悉提心在口,视大旗所往而奔赴之,无敢或后
春秋战国时期管理某一职事的官长。《管子·君臣》: “吏啬夫任事,人啬夫任教”,“吏啬夫尽有訾程事律,论法辟衡权斗斛,文劾不以和论,而以事为正”。
官名。明初刑部所属司门部长官。洪武六年 (1373) 始置,初二人,正五品。十三年,改置一人。掌本属部之事。二十三年,随司门部并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