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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自治会

乡自治组织的议决机关。北洋政府大总统袁世凯在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停办各级地方自治,袁世凯死后,北洋政府复于民国十年(公元1921年)七月三日公布《乡自治制》,但未实行。其规定如下:乡为法人,受县知事的监督,在法令所定范围内制定公约,办理各种自治事务。乡设自治会,由乡住民选举的会员组成。人口不满五千的乡置会员六人;人口在五千以上的乡,每增加人口三千递增会员一人,但不得超过十人。乡自治会设会长一人,由会员互选。会长、会员均为名誉职,但在开会期间供给膳宿。常会每年举行两次,由乡长召集,分别于四月、十月举行,会期十日,必要时得由乡长召集临时会,会期五日。乡自治会的职权为议决乡公约、乡财政、乡公产及其应兴应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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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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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州省事

    州门下吏名。南朝宋齐与北魏设置。《金石萃编》一记《宋宁州刺史爨龙颜碑阴》有省事二人。南齐州、郡均置省事,见《南齐书·王敬则传》。北魏州省事见《金石萃编》三○所收东魏时建立的《敬史君碑》。参见“郡省事”

  • 廷杖

    官员降罚方式之一。明代君主为提高皇权,对臣下施行廷杖以立威。一旦触君主之怒,虽大臣也不免受廷杖之责,为明代秕政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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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保

    宫官名。南朝宋太宗定后宫百官时置,掌铨选人士,三品。

  • 丁艰

    参见“丁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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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将帅

    军队的主将。《吕氏春秋·孟秋》: “天子乃命将帅,选士厉兵,简练桀儁,专任有功,以征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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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名。即太子右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