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学会
教育部直属机构。北洋政府于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公布《中央学会法》,规定中央学会直属教育总长,以研究学术、增进文化为目的。会员无固定员额,由具备下列资格之一者互选:一、在国内外大学或高等专门学校三年以上毕业;二、有专门著述经中央学会评定。被选人满五十票即为当选,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并可推选对民国学术发展有特别功绩的外国人为名誉会员。学会按学术性质,分设若干部,会员各以其所长专业,分隶于各部。本会设会长、副会长各一人,由会员互选,酌给公费;各部部长由各部会员互选,亦酌给公费。本会属官办学术团体,实际上并未成立,但在国会议员选举中列有名额,有权选举国会议员。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二月十九日教育部下令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