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书.慕容超载记》:“慕容超字祖明,德兄北海王纳之子。苻坚破邺,以纳为广武太守,数岁去官,家于张掖。德之南征留金刀而去。及垂起兵山东,苻昌收纳及德诸子,皆诛之,纳母公孙氏以耄获免,纳妻段氏方娠,未决
谓陵墓之土还没乾。唐代骆宾王《为徐敬业讨武氏檄》:“一抔之土未乾,六尺之孤何托。”一抔( ㄆㄡˊ póu 掊):犹言一掬。以手掬物叫抔。
42` 源见“安世补亡”。称赞人博闻强记。清吴雯《哭张三公路之丧而送之十首》之四:“亡书三箧君能记,谁备河东顾问来?”
同“胡椒八百斛”。宋陈与义《食虀》诗:“君不见领军家有鞋一屋,相国藏椒八百斛。”
源见“山公醉酒”。指名苑游宴。唐李峤《池》诗:“彩棹浮太液,清觞醉习家。”
《南史.谢弘微传》:“谢密字弘微,……弘微年十岁,继从叔峻,名犯所继内讳,故以字行。童幼时精神端审,时然后言。所继叔父混名知人,见而异之,谓思曰:‘此儿深中夙敏,方成佳器,有子如此足矣。’”南朝宋谢密
《易.离》:“明两作离,大人以继明照于四方。”孔颖达疏:“离为日,日为明。今有上下二体,故云明两作离也。”后因以“明离”指太阳。南朝梁简文帝《〈昭明太子集〉序》:“昭明太子县明离之极照,履得一之休征。
源见“百步穿杨”。形容射术高明或料事准确。南朝 梁何逊《哭吴兴柳恽》诗:“百步均射叶,八体妙临池。”
有禄位的官员,犯了过错,则罚以鞭刑。语出《书.舜典》:“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孙星衍注疏:“庶人在官有禄者,过则加之鞭笞也。”《三国志.魏志.明帝纪》:“鞭作官刑,所以纠慢怠也。”
同“啮雪吞毡”。《群音类选.〈祝发记.分食寄姑〉》:“信熊掌和鱼怎得兼,便有龙肝凤髓,也只合啮雪餐毡。”见“啮雪吞毡”。《群音类选·〈祝发记·分食寄姑〉》:“信熊掌和鱼怎得兼,便有龙肝凤髓,也只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