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書》第十五章 宋書卷十五 志第五· 沈約
禮二
古者天子巡狩之禮,布在方策。至秦、漢巡幸,或以厭望氣之祥,或以希神仙之應,煩擾之役,多非舊典。唯後漢諸帝,頗有古禮焉。魏文帝值參分初創,方隅事多,皇輿亟動,略無寧歲。蓋應時之務,又非舊章也。明帝凡三東巡,所過存問高年,恤人疾苦,或賜穀帛,有古巡幸之風焉。齊王正始元年,巡洛陽,賜高年、力田各有差。
晉武帝泰始四年,詔刺史二千石長吏曰:「古之王者,以歲時巡狩方嶽,其次則二伯述職,不然則行人巡省,撢人誦志。故雖幽遐側微,心無壅隔。人情上通,上指遠喻。至于鰥寡,罔不得所。用垂風遺烈,休聲猶存。朕在位累載,如臨深泉,夙興夕惕,明發不寐,坐而待旦。思四方水旱災眚,為之怛然。勤躬約己,欲令事事當宜。常恐眾吏用情,誠心未著,萬機兼猥,慮有不周,政刑失謬,而弗獲備覽。百姓有過,在予一人。惟歲之不易,未遑卜征巡省之事。人之未乂,其何以恤之。今使使持節侍中、副給事黃門侍郎,銜命四出,周行天下,親見刺史二千石長吏,申喻朕心懇誠至意,訪求得失損益諸宜,觀省政治,問人間患苦。周典有之曰:『其萬民利害為一書〔一〕,其禮俗政事教治刑禁之逆順為一書,其悖逆暴亂作慝犯令為一書,其札喪凶荒厄貧為一書,其康樂和親安平為一書。每國辨異之,以反命于王,以周知天下之故。』斯舊章前訓,今率由之。還具條奏,俾朕昭然鑒于幽遠,若親行焉。大夫君子,其各悉乃心,各敬乃事,嘉謀令圖,苦言至戒,與使者盡之,無所隱諱。方將虛心以俟。其勉哉勗之,稱朕意焉。」
摯虞新禮議曰:「魏氏無巡狩故事,新禮則巡狩方岳,柴望告至,設壝宮,如禮諸侯之覲者。擯及執贄皆如朝儀,而不建其旗。臣虞案覲禮,諸侯覲天子,各建其旗章,所以殊爵命,示等威。詩稱『君子至止,言觀其旂』。宜定新禮建旗如舊禮。」然終晉世,巡狩廢矣。
宋武帝永初元年,詔遣大使分行四方,舉善旌賢,問其疾苦。
元嘉四年二月乙卯,〔二〕太祖東巡。丁卯,至丹徒。己巳,告覲園陵。三月甲戌,幸丹徒離宮,升京城北顧。乙亥,饗父老舊勳于丹徒行宮,加賜衣裳各有差。蠲丹徒縣其年租布之半。繫囚見徒五歲刑以下,悉皆原遣。登城三戰及先大將家并青泥關頭敗沒餘口,〔三〕老疾單孤,又諸戰亡家不能自存者,並隨宜隱恤。二十六年二月己亥,上東巡。辛丑,幸京城。辛亥,謁二陵。丁巳,會舊京故老萬餘人,往還饗勞,孤疾勤勞之家,咸蒙卹賚,發赦令,蠲徭役。
其時皇太子監國,有司奏儀注。某曹關某事云云。被令,儀宜如是。請為牋如左。謹關。右署眾官如常儀。尚書僕射、尚書左右丞某甲,死罪死罪。某事云云。參議以為宜如是事諾。奉行。某年月日。某曹上。右牋儀準於啟事年月右方,關門下位及尚書官署。其言選事者,依舊不經它官。太常主者寺押。某署令某甲辭。言某事云云。求告報如所稱。詳檢相應。今聽如所上處事諾。明詳旨申勒,〔四〕依承不得有虧。符到奉行。年月日。起尚書某曹。右符儀。某曹關太常甲乙啟辭。押。某署令某甲上言。某事云云。請臺告報如所稱。主者詳檢相應。請聽如所上事諾。別符申攝奉行。謹關。年月日。右關事儀準於黃案年月日右方,關門下位年月下左方,下附列尚書眾官署。其尚書名下應云奏者,今言關。餘皆如黃案式。某曹關司徒長史王甲啟辭。押。某州刺史丙丁解騰某郡縣令長李乙書言某事云云。請臺告報如所稱。尚書某甲參議,以為所論正如法令,告報聽如所上。〔五〕請為令書如左。謹關。右關門下位及尚書署,如上儀。司徒長史王甲啟辭。押。某州刺史丙丁解騰某郡縣令長李乙書言某事云云。州府緣案允值。請臺告報。年月日。尚書令某甲上。建康宮無令,稱僕射。右令日下司徒,〔六〕令報聽如某所上。某宣攝奉行如故事。〔七〕文書如千里驛行。年月朔日子。〔八〕尚書令某甲下。無令稱僕射。司徒承書從事到上起某曹。右外上事,內處報,下令書儀。某曹關某事云云。令如是,請為令書如右。謹關。右關署如前式。令司徒。某事云云。令如是,其下所屬,奉行如故事。文書如千里驛行。年月日子,下起某曹。右令書自內出下外儀。令書前某官某甲。令以甲為某官,如故事。年月日。侍御史某甲受。〔九〕右令書板文準於詔事板文。尚書下云云。奏行如故事。右以準尚書敕儀。起某曹。右並白紙書。凡內外應關牋之事,一準此為儀。其經宮臣者,依臣禮。拜刺史二千石誡敕文曰制詔云云。某動靜屢聞。右若拜詔書除者如舊文。其拜令書除者,「令」代「制詔」,餘如常儀。辭關板文云:「某官糞土臣某甲臨官。稽首再拜辭。」制曰右除糞土臣及稽首云云。某官某甲再拜辭。以「令曰」代「制曰」。某官宮臣者,稱臣。皇太子夜開諸門,墨令,銀字棨傳令信。
太史每歲上其年曆。〔一0〕先立春立夏大暑立秋立冬,常讀五時令。皇帝所服,各隨五時之色。帝升御坐,尚書令以下就席位,尚書三公郎以令著錄案上,奉以入,就席伏讀訖,賜酒一卮。官有其注。傅咸曰:「立秋一日,白路光於紫庭,白旂陳於玉階。」然則其日旂、路皆白也。
晉成帝咸和五年六月丁未,〔一一〕有司奏讀秋令。兼侍中散騎侍郎荀弈、兼黃門侍郎散騎侍郎曹宇駁曰:「尚書三公曹奏讀秋令儀注。新荒以來,舊典未備。臣等參議,光祿大夫臣華恒議,武皇帝以秋夏盛暑,常闕不讀令,在春冬不廢也。夫先王所以從時讀令者〔一二〕,蓋後天而奉天時。正服,尊嚴之所重,今服章多闕如。比熱隆赫,臣等謂可如恒議,依故事闕而不讀。」詔可。六年三月,有司奏:「今月十六日立夏。案五年六月三十日門下駁,依武皇夏闕讀令。今正服漸備,四時讀令,是祗述天和隆赫之道。謂今故宜讀夏令。」奏可。
宋文帝元嘉六年六月辛酉朔,駙馬都尉奉朝請徐道娛上表曰:「謹案晉博士曹弘之議,立秋御讀令,上應著緗幘,遂改用素,相承至今。臣淺學管見,竊有惟疑。伏尋禮記月令,王者四時之服正云駕倉龍,〔一三〕載赤旂,衣白衣,服黑玉。季夏則黃,文極於此,無白冠則某履某舄也。且幘又非古服,出自後代。上附於冠,下不屬衣。冠固不革,而幘豈容異色。愚謂應恒與冠同色,不宜隨節變綵。土令在近,謹以上聞。如或可採,乞付外詳議。」太學博士荀萬秋議:「伏尋幘非古者冠冕之服,禮無其文。案蔡邕獨斷云:『幘是古卑賤供事不冠人所服。』又董仲舒止雨書曰:『其執事皆赤幘。』知並不冠之服也。漢元始用,眾臣率從。故司馬彪輿服志曰:『尚書幘名曰納言。迎氣五郊,各如其色,從章服也。』自茲相承,迄于有晉。大宋受命,禮制因循。斯既歷代成準,謂宜仍舊。」有司奏:「謹案道娛啟事,以土令在近,謂幘不宜變。萬秋雖云幘宜仍舊,而不明無讀土令之文。今書舊事于左。魏臺雜訪曰:『前後但見讀春夏秋冬四時令,至於服黃之時,獨闕不讀。今不解其故。』魏明帝景初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散騎常侍領太史令高堂隆上言曰:『黃於五行,中央土也。王四季各十八日。土生於火,故於火用事之末服黃,三季則否。其令則隨四時,不以五行為分也。是以服黃無令。』」其後太祖常謂土令,三公郎每讀時令,皇帝臨軒,百僚備位,多震悚失常儀。宋唯世祖世劉勰、太宗世謝緯為三公郎,善於其事,人主及公卿並屬目稱歎。勰見宗室傳。緯,謝綜弟也。
舊說後漢有郭虞者,有三女。以三月上辰產二女,上巳產一女。二日之中,而三女並亡。俗以為大忌。至此月此日,不敢止家,皆於東流水上為祈禳,自潔濯,謂之禊祠。分流行觴,遂成曲水。史臣案周禮女巫掌歲時祓除釁浴,如今三月上巳如水上之類也。釁浴謂以香薰草藥沐浴也。韓詩曰:「鄭國之俗,三月上巳,之溱、洧兩水之上,招魂續魄。秉蘭草,拂不祥。」〔一四〕此則其來甚久,非起郭虞之遺風、今世之度水也。月令,暮春,天子始乘舟。蔡邕章句曰:「陽氣和暖,鮪魚時至,將取以薦寢廟,故因是乘舟禊於名川也。論語,暮春浴乎沂。自上及下,古有此禮。今三月上巳,祓於水濱,蓋出此也。」邕之言然。張衡南都賦祓於陽濱又是也。或用秋,漢書八月祓於霸上。劉楨魯都賦:〔一五〕「素秋二七,天漢指隅,人胥祓除,國子水嬉。」又是用七月十四日也。自魏以後但用三日,不以巳也。
魏明帝天淵池南,設流杯石溝,燕群臣。晉海西鍾山後流杯曲水,延百僚,皆其事也。官人循之至今。
漢文帝始革三年喪制。臨終詔曰:「天下吏民臨三日,皆釋服。無禁取婦、嫁女、祠祀、飲酒、食肉。其當給喪事者,無跣。絰帶無過三寸。當臨者,皆旦夕各十五舉音。服大紅十五日,小紅十四日,纖七日而釋服。」文帝以己亥崩,乙巳葬,其間凡七日。自是之後,天下遵令,無復三年之禮。案尸子,禹治水,為喪法,曰毀必杖,哀必三年。是則水不救也。故使死於陵者葬於陵,死於澤者葬於澤。桐棺三寸,制喪三日。然則聖人之於急病,必為權制也。但漢文治致升平,四海寧晏,廢禮開薄,非也。宣帝地節四年,詔曰:「今百姓或遭衰絰凶災,而吏徭事不得葬,傷孝子心。自今諸有大父母、父母喪者,勿徭事,使得收斂送終,盡其子道。」至成帝時,丞相翟方進事父母孝謹,母終,既葬,三十六日,除服視事。自以為身備漢相,不敢踰國家典章。然而原涉行父喪三年,顯名天下。河間惠王行母喪三年,詔書褒稱,以為宗室儀表。薛脩服母喪三年,而兄宣曰:「人少能行之。」遂兄弟不同,宣卒以此獲譏於世。是則喪禮見貴常存矣。至漢平帝崩,王莽欲眩惑天下示忠孝,使六百石以上皆服喪三年。及莽母死,但服天子弔諸侯之服,一弔再會而已。而令子新都侯宇服喪三年。及元后崩,莽乃自服三年之禮。事皆姦妄,天下疾之。漢安帝初,長吏多避事棄官。乃令自非父母服,不得去職。是後吏又守職居官,不行三年喪服。其後又開長吏以下告寧,言事者或以為刺史二千石宜同此制,帝從之。建光元年,〔一六〕尚書孟布奏宜復如建武、永平故事,絕刺史二千石告寧及父母喪服,又從之。至桓帝永興二年,復令刺史二千石行三年服。永壽二年,又使中常侍以下行三年服。至延熹元年,又皆絕之。
後漢世,諸帝不豫,並告泰山、弘農、廬江、常山、潁川、南陽、河東、東郡、廣陵太守禱祠五岳四瀆,遣司徒分詣郊廟社稷。
魏武臨終遺令曰:「天下尚未安定,未得遵古。百官臨殿中者,十五舉音。葬畢便除服。其將兵屯戍者,不得離部。」帝以正月庚子崩,辛丑即殯。是月丁卯葬,葬畢反吉,是為不踰月也。諸葛亮受劉備遺詔,既崩,群臣發喪,滿三日除服,到葬復如禮。其郡國太守、相、尉、縣令長三日便除服。此則魏、蜀喪制,又並異於漢也。孫權令諸居任遭三年之喪,皆須交代乃去,然多犯者。嘉禾六年,使群臣議立制,胡綜以為宜定大辟之科。又使代未至,不得告,告者抵罪。顧雍等同綜議。從之。其後吳令孟仁聞喪輒去,陸遜陳其素行,得減死一等,自此遂絕。
晉宣帝崩,文、景並從權制。及文帝崩,國內行服三日。武帝亦遵漢、魏之典,既葬除喪,然猶深衣素冠,降席撤膳。太宰司馬孚、太傅鄭沖、太保王祥、太尉何曾、司徒領中領軍司馬望、司空荀顗、車騎將軍賈充、尚書令裴秀、尚書僕射武陔、都護大將軍郭建、侍中郭綏、中書監荀勗、中軍將軍羊祜等奏曰:「臣聞禮典軌度,豐殺隨時,虞、夏、商、周,咸不相襲,蓋有由也。大晉紹承漢、魏,有革有因,期於足以興化致治而已。故未皆得返情太素,〔一七〕同規上古也。陛下既已俯遵漢、魏降喪之典,以濟時務;而躬蹈大孝,情過乎哀,素冠深衣,降席撤膳。雖武丁行之於殷世,曾閔履之於布衣,未足以喻。方今荊蠻未夷,庶政未乂,萬機事殷,動勞神慮。豈遑全遂聖旨,以從至情。加歲時變易,期運忽過,山陵彌遠,攀慕永絕。臣等以為陛下宜回慮割情,以康時濟治。輒敕御府易服,內省改坐,太官復膳。諸所施行,皆如舊制。」詔曰:「每感念幽冥,而不得終苴絰於草土,以存此痛,況當食稻衣錦,誠佹然激切其心,非所以相解也。吾本諸生家,傳禮來久,何心一旦便易此情於所天。相從已多,可試省孔子答宰我之言,無事紛紜也。言及悲剝,奈何奈何!」孚等重奏:「伏讀明詔,感以悲懷。輒思仲尼所以抑宰我之問,聖思所以不能已已,甚深甚篤。然今者干戈未戢,武事未偃,萬機至重,天下至眾。陛下以萬乘之尊,履布衣之禮,服粗席藁,水飲疏食,殷憂內盈,毀悴外表,而躬勤萬機,坐而待旦,降心接下,仄不遑食,所以勞力者如斯之甚。是以臣等悚息不寧,誠懼神氣用損,以疚大事。輒敕有司改坐復常,率由舊典。惟陛下察納愚款,以慰皇太后之心。」又詔曰:「重覽奏議,益以悲剝,不能自勝,奈何奈何!三年之喪,自古達禮,誠聖人稱心立哀,明恕而行也。神靈日遠,無所告訴。雖薄於情,食旨服美,朕更所不堪也。不宜反覆,重傷其心,言用斷絕,奈何奈何!」帝遂以此禮終三年。後居太后之喪,亦如之。
泰始二年八月,詔書曰:「此上旬,先帝棄天下日也。便以周年。吾煢煢,當復何時壹得敘人子情邪?思慕煩毒,欲詣陵瞻侍,以盡哀憤。主者具行備。」〔一八〕太宰司馬孚、尚書令裴秀、尚書僕射武陔等奏:「陛下至孝蒸蒸,哀思罔極,衰麻雖除,毀悴過禮,疏食粗服,有損神和。今雖秋節,尚有餘暑,謁見山陵,悲感摧傷,群下竊用悚息。平議以為宜惟遠體,降抑聖情,以慰萬國。」詔曰:「孤煢忽爾,日月已周,痛慕摧感,永無逮及。欲奉瞻山陵,以敘哀僨。體氣自佳,其又已涼,便當行,不得如所奏也。主者便具行備。」又詔曰:「昔者哀適三十日,便為梓宮所棄,遂離衰絰,感痛豈可勝言。顧漢文不使天下盡哀,亦先帝至謙之志,是以自割,不以副諸君子。有三年之愛,而身禮廓然,當見山陵,何心而無服,其以衰絰行。」孚等重奏:「臣聞上古喪期無數,後世乃有年月之漸。漢文帝隨時之義,制為短喪,傳之于後。陛下以社稷宗廟之重,萬方億兆之故,既從權制,釋降衰麻。群臣庶僚吉服。今者謁陵,以敘哀慕,若加衰絰,近臣期服,當復受制。進退無當,不敢奉詔。」詔曰:「亦知不在此麻布耳。然人子情思,為欲令哀喪之物在身,蓋近情也。群臣自當案舊制。期服之義,非先帝意也。」孚等又奏:「臣聞聖人制作,必從時宜。故五帝殊樂,三王異禮。此古今所以不同,質文所以迭用也。陛下隨時之宜,既降心克己,俯就權制,既除衰麻,而行心喪之禮。今復制服,義無所依。若君服而臣不服,雖先帝厚恩,亦未之敢安也。參量平議,宜如前奏。臣等敢固以請。」詔曰:「患情不能企及耳,衣服何在。諸君勤勤之至,豈苟相違。」
泰始四年,皇太后崩。有司奏:「前代故事,倚廬中施白縑帳蓐,素床,以布巾裹塊草。軺輦板輿細犢車皆施縑裏。」詔不聽,但令以布衣車而已。其餘居喪之制,一如禮文。有司又奏:「大行皇太后當以四月二十五日安厝。故事,虞著衰服,既虞而除。其內外官僚,皆就朝晡臨位。御除服訖,各還所次除衰服。」詔曰:「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達禮也。受終身之愛,而無數年之報,奈何葬而便即吉,情所不忍也。」有司又奏:「世有險易,道有洿隆,所遇之時異,誠有由然,非忽禮也。方今戎馬未散,王事至殷,更須聽斷,以熙庶績。昔周康王始登翌室,猶戴冕臨朝。降於漢、魏,既葬除釋,諒闇之禮,自遠代而廢矣。唯陛下割高宗之制,從當時之宜。敢固以請。」詔曰:「攬省奏事,益增感剝。夫三年之喪,所以盡情致禮。葬已便除,所不堪也。當敘吾哀懷,言用斷絕,奈何奈何!」有司又固請。詔曰:「不能篤孝,勿以毀傷為憂也。誠知衣服末事耳。然今思存草土,率常以吉物奪之,〔一九〕乃所以重傷至心,非見念也。每代禮典質文皆不同,此身何為限以近制,使達喪闕然乎。」群臣又固請,帝流涕久之乃許。
文帝崇陽陵先開一日,遣侍臣侍梓宮,又遣將軍校尉當直尉中監各一人,將殿中將軍以下及先帝時左右常給使詣陵宿衛。文明皇后崩及武元楊后崩,天下將吏發哀三日止。
泰始元年,詔諸將吏二千石以下遭三年喪,聽歸終寧,庶人復除徭役。
太康七年,大鴻臚鄭默母喪,既葬,當依舊攝職,固陳不起。於是始制大臣得終喪三年。然元康中,陳準、傅咸之徒,猶以權奪,不得終禮。自茲至今,往往以為成比也。
晉文帝之崩也,羊祜謂傅玄曰:「三年之喪,自天子達。漢文除之,毀禮傷義。今上有曾、閔之性,實行喪禮。喪禮實行,何為除服?若因此守先王之法,不亦善乎?」玄曰:「漢文以末世淺薄,不能復行國君之喪,故因而除之。數百年一旦復古,恐難行也。」祜曰:「且使主上遂服,猶為善乎?」玄曰:「若上不除而臣下除,此為但有父子,無復君臣,三綱之道虧矣。」習鑿齒曰:「傅玄知無君臣之傷教,而不知兼無父子為重,豈不蔽哉。且漢廢君臣之喪,不降父子之服,故四海黎庶,莫不盡情於其親。三綱之道,二服恒用於私室,而王者獨盡廢之,豈所以孝治天下乎。詩云『猷之未遠』,其傅玄之謂也。」
泰始十年,武元楊皇后崩。博士張靖議:「太子宜依漢文權制,割情除服。」博士陳逵議:「太子宜令服重。」尚書僕射盧欽、尚書魏舒、杜預奏:「諒闇之制,乃因自古,是以高宗無服喪之文,唯稱不言而已。漢文限三十六日,魏氏以既虞為斷。皇太子與國為體,理宜釋服。」博士段暢承述預旨,推引禮傳以成其說。既卒哭,太子及三夫人以下皆隨御除服。
自漢文用權禮,無復□禁,歷代遵用之。至晉孝武崩,太傅錄尚書會稽王道子議:「山陵之後通婚嫁,不得作樂,以一期為限。」宋高祖崩,葬畢,吏民至于宮掖,悉通樂,唯殿內禁。
宋武帝永初元年,黃門侍郎王準之議:〔二0〕「鄭玄喪制二十七月而終,學者多云得禮。晉初用王肅議,祥禫共月,遂以為制。江左以來,唯晉朝施用;搢紳之士,猶多遵玄議。宜使朝野一體。」詔可。
晉惠帝永康元年,愍懷太子薨,帝依禮服長子三年,群臣服齊衰期。
晉孝武太元二十一年,孝武帝崩,李太后制三年之制。
宋武帝永初三年,武帝崩,蕭太后制三年之服。
晉惠帝太安元年三月,皇太孫尚薨。有司奏:「御服齊衰期。」詔通議。散騎常侍謝衡以為諸侯之太子,誓與未誓,尊卑體殊,喪服云,為嫡子長殤。謂未誓也。已誓則不殤也。中書令卞粹曰:「太子始生,故已尊重,不待命誓。若衡議已誓不殤,則元服之子,當斬衰三年;未誓而殤,則雖十九,當大功九月。誓與未誓,其為升降也微;斬與大功,其為輕重也遠。而今注云,諸侯不降嫡殤,重嫌於無服,〔二一〕以大功為重嫡之服。大功為重嫡之服,則雖誓,無復有三年之理明矣。男能奉衛社稷,女能奉婦道,各以可成之年,而有已成之事,故可無殤,非孩齔之謂也。謂殤後者,尊之如父,猶無所加,而止殤服。況以天子之尊,為無服之殤,行成人之制邪。凡諸宜重之殤,皆士大夫不加服,而令至尊獨居其重,未之前聞也。」博士蔡克同粹。祕書監摯虞議:「太子初生,舉以成人之禮,則殤理除矣。太孫亦體君傳重,〔二二〕由位成而服全,非以年也。天子無服殤之儀,絕期故也。」於是御史以上皆服齊衰。
晉康帝建元元年正月晦,成恭杜皇后周忌。有司奏:「至尊期年應改服。」詔曰:「君親,名教之重也。權制出於近代耳。」於是素服如舊。非漢、魏之典。
晉孝武太元九年,〔二三〕崇德太后褚氏崩。〔二四〕后於帝為從嫂,或疑其服。太學博士徐藻議:〔二五〕「資父事君而敬同。又禮傳,其夫屬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則夫屬君道,妻亦后道矣。服后宜以資母之義。魯譏逆祀,以明尊尊。今上躬奉康、穆、哀皇及靖后之祀,致敬同於所天。豈可敬之以君道,而服廢於本親。謂應服齊衰期。」於是帝制期服。
晉安帝隆安四年,太皇太后李氏崩。尚書祠部郎徐廣議:「太皇太后名位允正,體同皇極,理制備盡,情禮彌申。陽秋之義,母以子貴。既稱夫人,禮服從正。故成風顯夫人之號,文公服三年之喪〔二六〕,子於父之所生,體尊義重。且禮祖不厭孫,宜遂服無屈。而緣情立制,若嫌明文不存,則疑斯從重。謂應同於為祖母後齊衰期。永安皇后無服,但一舉哀。百官亦一期。」詔可。
宋文帝元嘉十七年七月壬子,元皇后崩。兼司徒給事中劉溫持節監喪。神虎門設凶門柏歷至西上閤,皇太子於東宮崇正殿及永福省並設廬。諸皇子未有府第者,於西廨設廬。
元嘉十七年,元皇后崩。皇太子心喪三年。禮心喪者,有禫無禫,禮無成文,世或兩行。皇太子心喪畢,詔使博議。有司奏:「喪禮有禫,以祥變有漸,不宜便除即吉,故其間服以綅縞也。心喪已經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祥禫變除,〔二七〕禮畢餘一期,不應復有禫。宣下以為永制。」詔可。
孝武孝建三年三月,有司奏:「故散騎常侍、右光祿大夫、開府儀同三司義陽王師王偃喪逝。至尊為服緦三月,成服,仍即公除。至三月竟,未詳當除服與不?又皇后依朝制服心喪,行喪三十日公除。至祖葬日,臨喪當著何服?又舊事,皇后心喪,服終除之日,更還著未公除時服,然後就除。未詳今皇后除心制日,當依舊更服?為但釋心制中所著布素而已?勒禮官處正。」太學博士王膺之議:「尊卑殊制,輕重有級,五服雖同,降厭則異。禮,天子止降旁親,外舅緦麻,本在服例,但衰絰不可以臨朝饗,故有公除之議。雖釋衰襲冕,尚有緦麻之制。愚謂至尊服三月既竟,猶宜除釋。」又議:「吉凶異容,情禮相稱。皇后一月之限雖過,二功之服已釋,哀情所極,〔二八〕莫深於尸柩,親見之重,不可以無服。案周禮,為兄弟既除喪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輕喪雖除,猶齊衰以臨葬。舉輕明重,則其理可知也。愚謂王右光祿祖葬之日,皇后宜反齊衰。」又議:「喪禮即遠,變除漸輕,情與日殺,服隨時改。權禮既行,服制已變,豈容終除之日,而更重服乎?案晉泰始三年,武帝以期除之月,欲反重服拜陵,頻詔勤勤,思申棘心。于時朝議譬執,亦遂不果。愚謂皇后終除之日,不宜還著重服,直當釋除布素而已。」太常丞朱膺之議:「凡云公除,非全除之稱。今朝臣私服,亦有公除,猶自窮其本制。膺之云,晉武拜陵不遂反服,此時是權制,既除衰麻,不可以重制耳。與公除不同。愚謂皇后除心制日,宜如舊反服未公除時服,以申創巨之情。」餘同膺之議。國子助教蘇瑋生議:「案三日成服即除,及皇后行喪三十日,禮無其文。若並謂之公除,則可粗相依准。凡諸公除之設,蓋以王制奪禮。葬及祥除,皆宜反服。未有服之於前,不除於後。雖有齊斬重制,猶為功緦除喪。夫公除暫奪,豈可遂以即吉邪。愚謂至尊三月服竟,故應依禮除釋。皇后臨祖,及一周祥除,並宜反服齊衰。」尚書令、中軍將軍建平王宏議謂:「至尊緦制終,止舉哀而已。不須釋服。」餘同朱膺之議。前祠部郎中周景遠議:「權事變禮,五服俱革,緦麻輕制,不容獨異。」謂:「至尊既已公除,至三月竟,不復有除釋之義。」其餘同朱膺之議。重加研詳,以宏議為允。詔可。
大明二年正月,有司奏:「故右光祿大夫王偃喪,依格皇后服期,心喪三年,應再周來二月晦。檢元嘉十九年舊事,武康公主出適,二十五月心制終盡,從禮即吉。昔國哀再周,孝建二年二月,其月末,諸公主心制終,則應從吉。于時猶心禫素衣,二十七月乃除,二事不同。」領儀曹郎朱膺之議:〔二九〕「詳尋禮文,心喪不應有禫,皇代考檢,〔三0〕已為定制。元嘉季年,禍難深酷,聖心天至,喪紀過哀。是以出適公主,還同在室,即情變禮,非革舊章。今皇后二月晦,宜依元嘉十九年制,釋素即吉。以為永準。」詔可。〔三一〕
文帝元嘉十五年,皇太子妃祖父右光祿大夫殷和喪,變除之禮,儀同皇后。
晉孝武太元十五年,淑媛陳氏卒,皇太子所生也。有司參詳母以子貴,贈淑媛為夫人,置家令典喪事。太子前衛率徐邈議:「喪服傳稱,與尊者為體,則不服其私親。又君父所不服,子亦不敢服。故王公妾子服其所生母,練冠麻衣,既葬而除。非五服之常,則謂之無服。」從之。
宋孝武大明五年閏月,皇太子妃薨。樟木為櫬,號曰樟宮。載以龍輴。造陵於龍山,置大匠卿斷草,司空告后土。謂葬曰山塋。祔文元皇后廟之陰室,在正堂後壁之外,北向。御服大功九月,設位太極東宮堂殿。中監、黃門侍郎、僕射並從服。從服者,御服衰乃從服,他日則否。宮臣服齊衰三月,其居宮者處寧假。
大明五年閏月,有司奏:「依禮皇太后服太子妃小功五月,皇后大功九月。」右丞徐爰參議:「宮人從服者,若二御哭臨應著衰時,從服者悉著衰,非其日如常儀。太子既有妃期服,詔見之日,還著公服。若至尊非哭臨日幸東宮,太子見亦如之。宮臣見至尊,皆著朱衣。」
大明五年閏月,有司奏:「皇太子妃薨,至尊、皇后並服大功九月,皇太后小功五月。未詳二御何當得作鼓吹及樂?」博士司馬興之議:「案禮,『齊衰大功之喪,三月不從政』。今臨軒拜授,則人君之大典,今古既異,賒促不同。愚謂皇太子妃祔廟之後,便可臨軒作樂及鼓吹。」右丞徐爰議:「皇太子妃雖未山塋,臨軒拜官,舊不為礙。樟棺在殯,應縣而不作。祔後三御樂,宜使學官擬禮上。」興之又議:「案禮,大功至則辟琴瑟,誠無自奏之理。但王者體大,理絕凡庶。故漢文既葬,悉皆復吉,唯縣而不樂,以此表哀。今准其輕重,侔其降殺,則下流大功,不容撤樂以終服。〔三二〕夫金石賓饗之禮,簫管警塗之衛,實人君之盛典,當陽之威飾,固亦不可久廢於朝。又禮無天王服嫡婦之文,直後學推貴嫡之義耳。既已制服成喪,虛懸終窆,亦足以甄崇冢正,標明禮歸矣。」爰參議,皇太子期服內,不合作樂及鼓吹。
明帝泰始中,陳貴妃父金寶卒。貴妃制服三十日滿,公除。晉穆帝時,東海國言哀王薨踰年,嗣王乃來繼,不復追服,群臣皆已反吉,國妃亦宜同除。詔曰:「朝廷所以從權制者,以王事奪之,非為變禮也。婦人傳重義大,若從權制,義將安託。」於是國妃終三年之制。孫盛曰:「廢三年之禮,開偷薄之源,漢、魏失之大者也。今若以丈夫宜奪以王事,婦人可終本服,是為吉凶之儀,雜陳於宮寢,綵素之制,乖異於內外,無乃情禮俱違,哀樂失所乎。蕃國寡務,宜如聖典,可無疑矣。」
宋文帝元嘉四年八月,太傅長沙景王神主隨子南兗州刺史義欣鎮廣陵,〔三三〕備所加殊禮下船。及至鎮,入行廟。大司馬臨川烈武王神主隨子荊州刺史義慶江陵,亦如之。
元嘉二十三年七月,白衣領御史中丞何承天奏:
尚書刺:「海鹽公主所生母蔣美人喪。海鹽公主先離婚,今應成服,撰儀注參詳,宜下二學禮官博士議公主所服輕重。太學博士顧雅議:『今既咸用士禮,便宜同齊衰削杖,布帶疏履,期,禮畢,心喪三年。』博士周野王議又云:『今諸王公主咸用士禮。譙王、衡陽王為所生太妃皆居重服,則公主情禮,亦宜家中期服為允。』其博士庾邃之、顏測、殷明、王淵之四人同雅議;何惔、王羅雲二人同野王議。」如所上臺案。今之諸王,雖行士禮,是施於傍親及自己以下。至於為帝王所厭,猶一依古典。又永初三年九月,符修儀亡,廣德三主以餘尊所厭,猶服大功。海鹽公主體自宸極,當上厭至尊,豈得遂服。臺據經、傳正文,并引事例,依源責失。而博士顧雅、周野王等捍不肯怗,方稱「自有宋以來,皇子蕃王,皆無厭降,同之士禮,著於故事。緦功之服,不廢於末戚,顧獨貶於所生,是申其所輕,奪其所重。奪其所重,豈緣情之謂。」臺伏尋聖朝受終于晉,凡所施行,莫不上稽禮文,兼用晉事。又太元中,晉恭帝時為皇子,服其所生陳氏,練冠縓緣,此則前代施行故事,謹依禮文者也。又廣德三公主為所生母符修儀服大功,此先君餘尊之所厭者也。〔三四〕元嘉十三年,第七皇子不服曹婕妤,止於麻衣,此厭乎至尊者也。博士既不據古,又不依今,背違施行見事,而多作浮辭自衛。乃云五帝之時,三王之季。又言長子去斬衰,除禫杖,皆是古禮,不少今世。博士雖復引此諸條,無救於失。又詰臺云:「蕃國得遂其私情,此義出何經記?」臣案南譙、衡陽太妃並受朝命,為國小君,是以二王得遂其服,豈可為美人比例。尋蕃王得遂者,聖朝之所許也。皇子公主不得申者,由有厭而然也。臺登重更責失制不得過十日,而復不酬答。既被催攝二三日,甫輸怗辭。雖理屈事窮,猶聞義恥服。臣聞喪紀有制,禮之大經;降殺攸宜,家國舊典。古之諸侯眾子,猶以尊厭;況在王室,而欲同之士庶。此之僻謬,不俟言而顯。太常統寺,曾不研卻,所謂同乎失者,亦未得之。宜加裁正,弘明國典。
謹案太學博士顧雅、國子助教周野王、博士王羅雲、顏測、殷明、何惔、王淵之、前博士遷員外散騎侍郎庾邃之等,咸蒙抽飾,備位前疑,既不謹守舊文,又不審據前准, 遂上背經典,下違故事,率意妄作,自造禮章。太常臣敬叔位居宗伯,問禮所司,騰述往反,了無研卻,混同茲失,亦宜及咎。請以見事並免今所居官,解野王領國子助教。雅、野王初立議乖舛,中執捍愆失,未違十日之限,雖起一事,合成三愆,羅雲掌押捍失,三人加禁固五年。詔敬叔白衣領職。餘如奏。
元嘉二十九年,南平王鑠所生母吳淑儀薨。依禮無服,麻衣練冠,既葬而除。有司奏:「古者與尊者為體,不得服其私親。而比世諸侯咸用士禮,五服之內,悉皆成服,於其所生,反不得遂。」於是皇子皆申母服。
孝武帝孝建元年六月己巳,有司奏:「故第十六皇弟休倩薨夭,年始及殤,追贈諡東平沖王。服制未有成准,輒下禮官詳議。」太學博士陸澄議:「案禮有成人道,則不為殤。今既追胙土宇,遠崇封秩,圭黻備典,成孰大焉。典文式昭,殤名去矣。夫典文垂式,元服表身,猶以免孺子之制,全丈夫之義。安有名頒爵首,而可服以殤禮。」有司尋澄議無明證,卻使秉正更上。澄重議:「竊謂贈之為義,所以追加名器。故贈公者便成公,贈卿者便成卿。贈之以王,得不為王乎?然則有在生而封,或既沒而爵,俱受帝命,不為吉凶殊典;同備文物,豈以存亡異數。今璽策咸秩,是成人之禮;群后臨哀,非下殤之制。若喪用成人,親以殤服,末學含疑,未之或辨。敢求詳衷如所稱。」左丞臣羊希參議:「尋澄議,既無畫然前例,不合准據。案禮,子不殤父,臣不殤君。君父至尊,臣子恩重,不得以幼年而降。又曰,『尊同則服其親服』,推此文旨,旁親自宜服殤,所不殤者唯施臣子而已。」詔可。
孝建元年六月,湘東國刺稱「國太妃以去三十年閏六月二十八日薨。未詳周忌當在六月?為取七月?勒禮官議正」。博士丘邁之議:「案吳商議,閏月亡者,應以本正之月為忌。謂正閏論雖各有所執,商議為允。宜以今六月為忌。」左僕射建平王宏謂:「邁之議不可准據。案晉世及皇代以來,閏月亡者,以閏之後月祥。宜以來七月為祥忌。」及大明元年二月,有司又奏:「太常鄱陽哀王去年閏三月十八日薨。今為何月末祥除?」下禮官議正。博士傅休議:「尋三禮,喪遇閏,月數者數閏,歲數者沒閏,閏在期內故也。鄱陽哀王去年閏三月薨,月次節物,則定是四月之分,應以今年四月末為祥。晉元、明二帝,並以閏二月崩,以閏後月祥,先代成准,則是今比。」太常丞庾蔚之議:「禮,正月存親,故有忌日之感。四時既已變,人情亦已衰,故有二祥之殺。是則祥忌皆以同月為議,而閏亡者,明年必無其月,不可以無其月而不祥忌,故必宜用閏所附之月。閏月附正,公羊明議,故班固以閏九月為後九月,月名既不殊,天時亦不異。若用閏之後月,則春夏永革,節候亦舛。設有人以閏臘月亡者,若用閏後月為祥忌,則祥忌應在後年正月。祥涉三載,既失周期之義,〔三五〕冬亡而春忌,又乖致感之本。譬今年末三十日亡,明年末月小,若以去年二十九日親尚存,則應用後年正朝為忌,此必不然。則閏亡可知也。」通關並同蔚之議,三月末祥。
大明五年七月,有司奏:「故永陽縣開國侯劉叔子夭喪,年始四歲,傍親服制有疑。」太學博士虞龢、領軍長史周景遠、司馬朱膺之、前太常丞庾蔚之等議,並云「宜同成人之服。東平沖王服殤,實由追贈,異於已受茅土」。博士司馬興之議:「應同東平殤服。」左丞荀萬秋等參議:「南面君國,繼體承家,雖則佩觿,未闕成德,君父名正,臣子不容服殤,〔三六〕故云『臣不殤君,子不殤父』。推此,則知傍親故依殤制。東平沖王已經前議。若升仕朝列,則為大成,故鄱陽哀王追贈太常,親戚不降。愚謂下殤以上,身居封爵,宜同成人。年在無服之殤,以登官為斷。今永陽國臣,自應全服,至於傍親,宜從殤禮。」詔「景遠議為允」。
後廢帝元徽二年七月,有司奏:「第七皇弟訓養母鄭修容喪。未詳服制,下禮官正議。」太學博士周山文議:「案庶母慈己者,小功五月。鄭玄云:『其使養之不命為母子,〔三七〕亦服庶母慈己之服。』愚謂第七皇弟宜從小功之制。」參議並同。
漢、魏廢帝喪親三年之制,而魏世或為舊君服三年者。至晉泰始四年,尚書何楨奏:〔三八〕「故辟舉綱紀吏,不計違適,皆反服舊君齊衰三月。」於是詔書下其奏,所適無貴賤,悉同依古典。
魏武以正月崩,魏文以其年七月設伎樂百戲,是魏不以喪廢樂也。晉武帝以來,國有大喪未除,正會亦廢樂。太安元年,太子喪未除,正會亦廢樂。穆帝永和中,為中原山陵未修復,頻年會,輒廢樂。是時太后臨朝,后父褚裒薨,元會又廢樂。
晉世孝武太元六年,為皇后王氏喪,亦廢樂。宋大喪則廢樂。
漢獻帝建安末,魏武帝作終令曰:「古之葬者,必在瘠薄之地,其規西原上為壽陵。因高為基,不封不樹。周禮,冢人掌公墓之地,凡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居後。漢制亦謂之陪陵。其公卿大臣列將有功者,宜陪壽陵。其廣為兆域,使足相容。」魏武以送終制衣服四篋,題識其上,春秋冬夏日有不諱,隨時以斂。金珥珠玉銅鐵之物,一不得送。文帝遵奉,無所增加。及受禪,刻金璽,追加尊號。不敢開埏,乃為石室,藏璽埏首,示陵中無金銀諸物也。漢禮明器甚多,自是皆省矣。
文帝黃初三年,又自作終制:「禮,國君即位,為椑,存不忘亡也。壽陵因山為體,無封無樹,無立寢殿,造園邑,通神道。夫葬者,藏也。欲人之不能見也。禮不墓祭,欲存亡之不黷也。皇后及貴人以下,不隨王之國者,有終沒,皆葬澗西,前又已表其處矣。」此詔藏之宗廟,副在尚書、祕書三府,明帝亦遵奉之。明帝性雖崇奢,然未遽營陵墓也。
晉宣帝豫自於首陽山為土藏,不墳不樹,作顧命終制,斂以時服,不設明器。文、景皆謹奉成命,無所加焉。
景帝崩,喪事制度,又依宣帝故事。
武帝泰始四年,文明王皇后崩,將合葬,開崇陽陵。使太尉司馬望奉祭,進皇帝蜜璽綬於便房神坐。魏氏金璽,此又儉矣。
泰始二年,詔曰:「昔舜葬蒼梧,農不易畝;禹葬會稽,巿不改肆。上惟祖考清簡之旨,外欲移陵十里內居人,一切停之。」江左元、明崇儉,且百度草創,山陵奉終,省約備矣。
成帝咸康七年,杜后崩。詔外官五日一入臨,內官旦一入而已。過葬虞祭禮畢止。有司奏:「大行皇后陵所作凶門柏歷,門號顯陽端門。」詔曰:「門如所處,〔三九〕凶門柏歷,大為煩費,停之。」案蔡謨說,以二瓦器盛死者之祭,繫於木表,裹以葦席,〔四0〕置於庭中近南,名為重。今之凶門,是其遺象也。〔四一〕禮,既虞而作主。今未葬,未有主,故以重當之。禮稱為主道,此其義也。范堅又曰:「凶門非古。古有懸重,形似凶門。後人出之門外以表喪,俗遂行之。薄帳,即古弔幕之類也。」是時又詔曰:「重壤之下,豈宜崇飾無用。陵中唯潔掃而已。」有司又奏依舊選公卿以下六品子弟六十人為挽郎。詔又停之。
孝武帝太元四年九月,皇后王氏崩。詔曰:「終事唯從儉速。」又詔:「遠近不得遣山陵使。」有司奏選挽郎二十四人。詔停。
宋文帝元嘉十七年,元皇后崩,詔亦停選挽郎。
漢儀五供畢則上陵,歲歲以為常。魏則無定禮。齊王在位九載,始一謁高平陵,而曹爽誅。其後遂廢,終魏世。
晉宣帝遺詔:「子弟群官,皆不得謁陵。」於是景、文遵旨。至武帝猶再謁崇陽陵,一謁峻平陵,然遂不敢謁高原陵。至惠帝復止也。逮江左初,元帝崩後,諸公始有謁陵辭陵之事,蓋由眷同友執,率情而舉,非洛京之舊也。成帝時,中宮亦年年拜陵,議者以為非禮,於是遂止,以為永制。至穆帝時,褚太后臨朝,又拜陵,帝幼故也。至孝武崩,驃騎將軍司馬道子命曰:「今雖權制釋服,至於朔望諸節,自應展情陵所,以一周為斷。」於是至陵變服單衣〈巾夾〉,煩瀆無準,非禮意也。至安帝元興元年,尚書左僕射桓謙奏曰:「百僚拜陵,起於中興,非晉舊典。積習生常,遂為近法。尋武皇帝詔,乃不使人主諸王拜陵,豈唯百僚。謂宜遵奉。」於是施行。及義熙初,又復江左之舊。
宋明帝又斷群臣初拜謁陵,而辭如故。自元嘉以來,每歲正月,輿駕必謁初寧陵,復漢儀也。世祖、太宗亦每歲拜初寧、長寧陵。
漢以後,天下送死奢靡,多作石室石獸碑銘等物。建安十年,魏武帝以天下雕弊,下令不得厚葬,又禁立碑。魏高貴鄉公甘露二年,大將軍參軍太原王倫卒,倫兄俊作表德論,以述倫遺美,云「祗畏王典,不得為銘,乃撰錄行事,就刊於墓之陰云爾」。此則碑禁尚嚴也。此後復弛替。
晉武帝咸寧四年,又詔曰:「此石獸碑表,既私褒美,興長虛偽,傷財害人,莫大於此。一禁斷之。其犯者雖會赦令,皆當毀壞。」至元帝太興元年,有司奏:「故驃騎府主簿故恩營葬舊君顧榮,求立碑。」詔特聽立。自是後,禁又漸頹。大臣長吏,人皆私立。義熙中,尚書祠部郎中裴松之又議禁斷,於是至今。
順帝昇明三年四月壬辰,御臨軒,遣使奉璽綬禪位於齊王,懸而不樂。
宋明帝泰始二年九月,有司奏:「皇太子所生陳貴妃禮秩既同儲宮,未詳宮臣及朝臣並有敬不?妃主在內相見,又應何儀?」博士王慶緒議:「百僚內外禮敬貴妃,應與皇太子同。其東朝臣隸,理歸臣節。」太常丞虞愿等同慶緒。尚書令建安王休仁議稱:「禮云,妾既不得體君,班秩視子為序。母以子貴,經著明文。內外致敬貴妃,誠如慶緒議。天子姬嬪,不容通音介於外,雖義可致虔,不應有牋表。」參詳休仁議為允。詔可。
泰豫元年,後廢帝即位,崇所生陳貴妃為皇太妃。有司奏:「皇太妃位亞尊極,未詳國親舉哀格當一同皇太后?為有降異?又於本親期以下,當猶服與不?」前曹郎王燮之議:「案喪服傳,『妾服君之黨,得與女君同』。如此,皇太妃服宗與太后無異。但太后既以尊降無服,太妃儀不應殊,故悉不服也。計本情舉哀,其禮不異。又禮,『諸侯絕期』。皇太妃雖云不居尊極,不容輕於諸侯。謂本親期以下,一無所服。有慘自宜舉哀。親疏二儀,準之太后。」兼太常丞司馬燮之議:「禮,『妾服君之庶子及女君之黨』。皆謂大夫士耳。妾名雖總,而班有貴賤。三夫人九嬪,位視公卿。大夫猶有貴妾,而況天子。諸侯之妾為他妾之子無服,既不服他妾之子,豈容服君及女君餘親。況皇太后妃貴亞相極,禮絕群后,崇輝盛典,有踰東儲,尚不服期,太妃豈應有異。若本親有慘,舉哀之儀,宜仰則太后。」參議以燮之議為允。太妃於國親無服,故宜緣情為諸王公主於至尊是期服者反,其太妃王妃三夫人九嬪各舉哀。
宋孝武帝孝建三年八月戊子,有司奏:「雲杜國解稱國子檀和之所生親王,求除太夫人。檢無國子除太夫人先例,法又無科。下禮官議正。」太學博士孫豁之議:「春秋,『母以子貴』。王雖為妾,是和之所生。案五等之例,鄭伯許男同號夫人,國子體例,王合如國所生。」太常丞庾蔚之議:「『母以子貴』,雖春秋明義,古今異制,因革不同。自頃代以來,所生蒙榮,唯有諸王。既是王者之嬪御,故宜見尊於蕃國。若功高勳重,列為公侯,亦有拜太夫人之禮。凡此皆朝恩曲降,非國之所求。子男妾母,未有前比。」祠部郎中朱膺之議以為:「子不得爵父母,而春秋有『母以子貴』。當謂傳國嗣君母,〔四二〕本先公嬪媵,所因藉有由故也。始封之身,所不得同。若殊績重勳,恩所特錫,時或有之,不由司存。」所議參議,以蔚之為允。詔可。
大明二年六月,有司奏:「凡侯伯子男世子喪,無嗣,求進次息為世子。檢無其例,下禮官議正。」博士孫武議:「案晉濟北侯荀勗長子連卒,以次子輯拜世子。先代成準,宜為今例。」博士傅郁議:「禮記,微子立衍,商禮斯行。仲子舍孫,姬典攸貶。歷代遵循,靡替于舊。今胙土之君在而世子卒,厥嗣未育,非捨孫之謂。〔四三〕愚以為次子有子,自宜紹為世孫。若其未也,無容遠搜輕屬,承綱繼體,傳之有由。父在立子,允稱情典。」曹郎諸葛雅之議:「案春秋傳云,『世子死,有母弟則立之,〔四四〕無則立長,年均擇賢,義均則卜』。古之制也。今長子早卒,無嗣,進立次息以為世子,取諸左氏,理義無違。又孫武所據晉濟北侯荀勗長子卒,立次子,亦近代成例。依文採比,竊所允安。謂宜開許,以為永制。」參議為允。詔可。
大明十二年十一月,〔四五〕有司奏:「興平國解稱國子袁愍孫母王氏,應除太夫人。檢無國子除太夫人例。下禮官議正。」太學博士司馬興之議:「案禮,下國卿大夫之妻,皆命天子。以斯而推,則子男之母,不容獨異。」博士程彥議以為:「五等雖差,而承家事等。公侯之母,崇號得從,子男於親,尊秩宜顯。故春秋之義,『母以子貴』。固知從子尊與國均也。彥參議,以興之議為允。除王氏為興平縣開國子太夫人。」詔可。
大明四年九月,有司奏:「陳留國王曹虔秀長兄虔嗣早卒,〔四六〕秀襲封之後,生子銑以繼虔嗣。今依例應拜世子,未詳應以銑為世子?為應立次子鍇?」太學博士王溫之、江長議,並為應以銑為正嗣。太常陸澄議立鍇。右丞徐爰議謂:「禮後大宗,以其不可乏祀。諸侯世及,春秋成義。虔嗣承家傳爵,身為國王,雖薨沒無子,猶列昭穆。立後之日,便應即纂國統。于時既無承繼,虔秀以次襲紹〔四七〕。虔嗣既列廟饗,故自與世數而遷。豈容蒸嘗無闕,橫取他子為嗣。為人胤嗣,又應恭祀先父。案禮文,公子不得禰諸侯。虔嗣無緣降廟就寢。銑本長息,宜還為虔秀世子。」詔如爰議。
宋文帝元嘉十三年七月,有司奏:「御史中丞劉式之議,『每至出行,未知制與何官分道,應有舊科。法唯稱中丞專道,傳詔荷信,詔喚眾官,應詔者行,得制令無分別他官之文,既無畫然定則,〔四八〕準承有疑。謂皇太子正議東儲,不宜與眾同例,中丞應與分道。揚州刺史、丹陽尹、建康令,並是京輦土地之主,或檢校非違,或赴救水火,事應神速,不宜稽駐,亦合分道。又尋六門則為行馬之內,且禁衛非違,並由二衛及領軍,未詳京尹、建康令門內之徒及公事,亦得與中丞分道與不?其准參舊儀,告報參詳所宜分道』。聽如臺所上,其六門內,既非州郡縣部界,則不合依門外。其尚書令、二僕射所應分道,亦悉與中丞同。」
孝武帝大明六年五月,詔立凌室藏冰。有司奏,季冬之月,冰壯之時,凌室長率山虞及輿隸取冰於深山窮谷涸陰沍寒之處,以納于凌陰。務令周密,無泄其氣。先以黑牡秬黍祭司寒於凌室之北。〔四九〕仲春之月,春分之日,以黑羔秬黍祭司寒。啟冰室,先薦寢廟。二廟夏祠用鑑盛冰,室一鑑,以禦溫氣蠅蚋。三御殿及太官膳羞,並以鑑供冰。自春分至立秋,〔五0〕有臣妾喪,詔贈祕器。自立夏至立秋,不限稱數以周喪事。繕制夷盤,隨冰借給。〔五一〕凌室在樂游苑內,置長一人,保舉吏二人。
三公黃閤,前史無其義。史臣按,禮記「士韠與天子同,公侯大夫則異」。鄭玄注:「士賤,與君同,不嫌也。」夫朱門洞啟,當陽之正色也。三公之與天子,禮秩相亞,故黃其閤,以示謙不敢斥天子,蓋是漢來制也。張超與陳公箋,「拜黃閤將有日月」是也。
史臣按:今朝士詣三公,尚書丞、郎詣令、僕射、尚書,並門外下車,履,度門閫乃納屐。漢世朝臣見三公,並拜。丞、郎見八座,皆持板揖,事在漢儀及漢舊儀,然則並有敬也。陳蕃為光祿勳,范滂為主事,以公儀詣蕃,執板入閤,至坐,蕃不奪滂板,滂投板振衣而去。郭泰責蕃曰:「以階級言之,滂宜有敬;以類數推之,至閤宜省。」然後敬止在門,其來久矣。
校勘記
〔一〕 其萬民利害為一書 「民」各本並作「人」,據周禮秋官小行人職文改。
〔二〕 元嘉四年二月乙卯 「乙卯」原作「己卯」,據局本及本書文帝紀改。按是年二月乙巳朔,十一日乙卯,是月無己卯。
〔三〕 登城三戰及先大將家并青泥關頭敗沒餘口 「家」各本並作「軍」,據文帝紀改。「青泥」各本並作「貴泥」。孫虨宋書考論云:「當作青泥」。按孫說是,今改正。
〔四〕 明詳旨申勒 「勒」各本並作「勤」,孫虨宋書考論云:「勤當作勒」。按孫說是,今改正。
〔五〕 告報聽如所上 各本並脫「告」字,據通典禮典補。按下有「請臺告報」之語,蓋告報為當時公文程式用語。
〔六〕 右令日下司徒 各本並脫「右」字,據通典禮典補。
〔七〕 某宣攝奉行如故事 各本並脫「奉」字,據通典禮典補。
〔八〕 年月朔日子 三朝本、毛本作「年月朔日子」。北監本、殿本、局本作「年月朔日甲子」。按文選四四陳琳檄吳將校部曲文亦作「年月朔日子」。
〔九〕 年月日侍御史某甲受 此行各本並在「右令書板文準於詔事板文」一行之下,今據通典禮典,前後對易。
〔一0〕太史每歲上其年曆 「其」各本並作「某」,據晉書禮志、通典禮典改。
〔一一〕晉成帝咸和五年六月丁未 按是月丙寅朔,無丁未。
〔一二〕夫先王所以從時讀令者 「從」,晉書禮志、通典禮典作「順」,蓋沈約為梁武帝父蕭順之諱而改。
〔一三〕王者四時之服正云駕倉龍 「云」字三朝本空白。北監本、毛本、殿本、局本作「見」字,元龜五七六作「云」字。今據元龜改。
〔一四〕拂不祥 續漢書禮儀志劉昭注引、通典禮典作「祓除不祥」。
〔一五〕劉楨魯都賦 「楨」各本並作「禎」。按劉楨,字公榦,則「禎」當作「楨」,今改正。
〔一六〕建光元年 「建光」各本並作「建元」,據元龜六0改。按漢安帝年號有「建光」,無「建元」。
〔一七〕故未皆得返情太素 各本並脫「太」字,據晉書禮志補。
〔一八〕主者具行備 「具」各本並作「奏」。據晉書禮志、元龜二七改。下文亦有「主者便具行備」語。
〔一九〕率常以吉物奪之 各本並奪「物」字,據晉書禮志補。
〔二0〕黃門侍郎王準之議 各本並脫「王」字,據通典禮典補。
〔二一〕重嫌於無服 各本並脫「服」字,據晉書禮志補。
〔二二〕太孫亦體君傳重 三朝本、北監本、毛本、殿本並脫「傳」字,今從局本。
〔二三〕晉孝武太元九年 「九年」各本並作「元年」。據錢氏考異說改。 錢大昕廿二史考異云:「太元元年,當作太元九年。字涉相似而訛。」按晉書康獻褚皇后傳,卒於太元九年。
〔二四〕崇德太后褚氏崩 「崇德」各本並作「崇憲」,據局本及晉書禮志、晉書康獻褚皇后傳改。
〔二五〕太學博士徐藻議 「徐藻」各本並作「徐恭」,據晉書禮志、晉書康獻褚皇后傳、通典禮典、元龜五七五改。
〔二六〕文公服三年之喪 「文公」各本及南史、晉書禮志作「昭公」。宋書徐廣傳作「僖公」。通典禮典作「文公」。錢大昕廿二史考異云:「昭公,徐廣傳作僖公。然成風之薨,不在僖公之世。且安帝於李后為祖母,非僖公於成風之比。竊謂當是文公之訛也。」按據錢氏考異之說,則通典作「文公」者是,今據改。
〔二七〕祥禫變除 各本並脫「祥」字,據通典禮典補。
〔二八〕哀情所極 「情」各本並作「喪」,據通典禮典改。
〔二九〕領儀曹郎朱膺之議 各本並脫「儀」字,據元龜五七六補。
〔三0〕皇代考檢 「檢」各本並作「驗」,據通典禮典改。
〔三一〕釋素即吉以為永準詔可 各本並脫「為永準詔可」五字,據通典禮典補。
〔三二〕不容撤樂以終服 各本並脫「以」字,據通典禮典補。
〔三三〕太傅長沙景王神主隨子南兗州刺史義欣鎮廣陵 「義欣」各本並作「義興」。按長沙王道憐子有義欣,無義興。義欣元嘉三年為南兗州刺史。今據長沙景王傳子義欣附傳改正。
〔三四〕此先君餘尊之所厭者也 「厭」各本並作「廢」,今從局本。
〔三五〕既失周期之義「義」各本並作「議」,據通典禮典改。
〔三六〕雖則佩觿未闕成德君父名正臣子不容服殤 各本並作「雖則佩觿未關成人得君父名也不容服殤」,文字舛訛不可通。今據通典禮典改正。
〔三七〕其使養之不命為母子 各本並作「其使養之命不為母子」,今據儀禮喪服鄭玄注原文改正。
〔三八〕泰始四年尚書何楨奏 「楨」各本作「禎」。按三國志魏志管寧傳注引文士傳:「楨字元榦,廬江人。入晉為尚書、光祿大夫。」當即其人,則「禎」當作「楨」,今改正。參見本書卷一四禮志一校勘記第八、第十四、第二二條。
〔三九〕門如所處 「所」各本並作「何」,據通典禮典改。
〔四0〕裹以葦席 各本並脫「裹」字,據通典禮典補。
〔四一〕是其遺象也 各本並脫「遺」字,據通典禮典補。
〔四二〕當謂傳國嗣君母 各本並脫「嗣」字,據元龜五七六補。
〔四三〕非捨孫之謂 各本並脫「捨」字,據通典禮典補。
〔四四〕有母弟則立之 「立之」各本作「弟」一字,據左傳襄公三十一年原文改正。
〔四五〕大明十二年十一月 張森楷校勘記云:「大明祇八年,無十二年。據上條稱大明二年,下條稱大明四年,此十二年或是大明三年之誤。」
〔四六〕有司奏陳留國王曹虔秀長兄虔嗣早卒 「曹虔秀」各本並作「曹虔季」,據本紀及通典禮典改。下文又出「曹虔季」,并改「曹虔秀」。
〔四七〕虔秀以次襲紹 「虔秀」三朝本作「虔嗣」,北監本、毛本、殿本、局本作「虔季」,今據通典禮典改。
〔四八〕既無畫然定則 「畫」各本並作「盡」,據通典禮典改。
〔四九〕先以黑牡秬黍祭司寒於凌室之北 「秬黍」各本並作「稚黍」,據通典禮典改。
〔五0〕自春分至立秋 各本並脫「至」字,據通典禮典補。
〔五一〕隨冰借給 「借」局本及通典禮典作「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