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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書 李賢注》第五十一章 後漢書卷四十六 郭陳列傳第三十六· 範燁編繏李賢等注

郭躬弟子鎮 陳寵子忠

  郭躬字仲孫,潁川陽翟人也。家世衣冠。父弘,習小杜律。〔一〕太守寇恂以弘為決曹掾,斷獄至三十年,用法平。諸為弘所決者,退無怨情,郡內比之東海于公。年九十五卒。〔二〕

  〔一〕 前書,杜周武帝時為廷尉、御史大夫,斷獄深刻。少子延年亦明法律,宣帝時又為御史大夫。對父故言小。

  〔二〕 于公,東海人,丞相于定國父也。為郡決曹,決獄平,羅文法者,于公所決皆不恨。見前書也。

  躬少傳父業,講授徒眾常數百人。後為郡吏,辟公府。永平中,奉車都尉竇固出擊匈奴,騎都尉秦彭為副。彭在別屯而輒以法斬人,固奏彭專擅,請誅之。顯宗乃引公卿朝臣平其罪科。躬以明法律,召入議。議者皆然固奏,躬獨曰:「於法,彭得斬之。」帝曰:「軍征,校尉一統於督。〔一〕彭既無斧鉞,可得專殺人乎?」躬對曰:「一統於督者,謂在部曲也。〔二〕今彭專軍別將,有異於此。兵事呼吸,不容先關督帥。且漢制棨戟即為斧鉞,於法不合罪。」〔三〕帝從躬議。又有兄弟共殺人者,而罪未有所歸。帝以兄不訓弟,故報兄重而減弟死。中常侍孫章宣詔,誤言兩報重,尚書奏章矯制,罪當腰斬。帝復召躬問之,躬對「章應罰金」。帝曰:「章矯詔殺人,何謂罰金?」躬曰:「法令有故、誤,章傳命之謬,於事為誤,誤者其文則輕。」帝曰:「章與囚同縣,疑其故也。」躬曰:「『周道如砥,其直如矢。』〔四〕『君子不逆詐。』〔五〕君王法天,刑不可以委曲生意。」帝曰:「善。」遷躬廷尉正,坐法免。

  〔一〕 督謂大將。

  〔二〕 前書音義曰「大將軍行有五部,部有曲」也。

  〔三〕 有衣之戟曰棨。

  〔四〕 詩小雅也。如砥,貢賦平。如矢,賞罰中。

  〔五〕 論語孔子之言。

  後三遷,元和三年,拜為廷尉。躬家世掌法,務在寬平,及典理官,決獄斷刑,多依矜恕,乃條諸重文可從輕者四十一事奏之,事皆施行,著于令。章和元年,赦天下繫囚在四月丙子以前減死罪一等,勿笞,詣金城,而文不及亡命未發覺者。躬上封事曰:「聖恩所以減死罪使戍邊者,重人命也。今死罪亡命無慮萬人,〔一〕又自赦以來,捕得甚眾,而詔令不及,皆當重論。伏惟天恩莫不蕩宥,死罪已下並蒙更生,而亡命捕得獨不沾澤。臣以為赦前犯死罪而繫在赦後者,可皆勿笞詣金城,以全人命,有益於邊。」肅宗善之,即下詔赦焉。躬奏讞法科,多所生全。永元六年,卒官。中子晊,亦明法律,〔二〕至南陽太守,政有名跡。弟子鎮。

  〔一〕 廣雅曰:「無慮,都凡也。」

  〔二〕 晊音質。

  鎮字桓鍾,少修家業。辟太尉府,再遷,延光中為尚書。及中黃門孫程誅中常侍江京等而立濟陰王,鎮率羽林士擊殺衛尉閻景,以成大功,事在宦者傳。再遷尚書令。太傅、三公奏鎮冒犯白刃,手劍賊臣,姦黨殄滅,宗廟以寧,功比劉章,〔一〕宜顯爵土,以勵忠貞。乃封鎮為定潁侯,食邑二千戶。拜河南尹,轉廷尉,免。永建四年,卒於家。詔賜冢塋地。

  〔一〕 章,齊王肥子也,高帝孫,誅諸呂有功,封朱虛侯也。

  長子賀當嗣爵,讓與小弟時而逃去。積數年,詔大鴻臚下州郡追之,賀不得已,乃出受封。累遷,復至廷尉。及賀卒,順帝追思鎮功,下詔賜鎮謚曰昭武侯,賀曰成侯。

  賀弟禎,亦以能法律至廷尉。

  鎮弟子禧,〔一〕少明習家業,兼好儒學,有名譽,延熹中亦為廷尉。建寧二年,代劉寵為太尉。禧子鴻,至司隸校尉,封城安鄉侯。

  〔一〕 許其反。

  郭氏自弘後,數世皆傳法律,子孫至公者一人,廷尉七人,侯者三人,刺史、二千石、侍中、中郎將者二十餘人,侍御史、正、監、平者甚眾。

  順帝時,廷尉河南吳雄季高,以明法律,斷獄平,起自孤宦,致位司徒。雄少時家貧,喪母,營人所不封土者,擇葬其中。喪事趣辨,不問時日,(醫)巫皆言當族滅,而雄不顧。及子訢孫恭,三世廷尉,為法名家。〔一〕

  〔一〕 名為明法之家。

  初,肅宗時,司隸校尉下邳趙興亦不卹諱忌,〔一〕每入官舍,輒更繕修館宇,移穿改築,故犯妖禁,而家人爵祿,益用豐熾,官至潁川太守。子峻,太傅,以才器稱。孫安世,魯相。三葉皆為司隸,時稱其盛。

  〔一〕 卹,憂也。

  桓帝時,汝南有陳伯敬者,行必矩步,坐必端膝,呵叱狗馬,終不言死,目有所見,不食其肉,行路聞凶,便解駕留止,還觸歸忌,則寄宿鄉亭。〔一〕年老寢滯,不過舉孝廉。後坐女婿亡吏,太守邵夔怒而殺之。時人罔忌禁者,多談為證焉。〔二〕

  〔一〕 陰陽書歷法曰:「歸忌日,四孟在丑,四仲在寅,四季在子,其日不可遠行歸家及徙也。」

  〔二〕 罔,無也。

  論曰:曾子云:「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一〕夫不喜於得情則恕心用,恕心用則可寄枉直矣。夫賢人君子斷獄,其必主於此乎?郭躬起自佐史,小大之獄必察焉。〔二〕原其平刑審斷,庶於勿喜者乎?若乃推己以議物,捨狀以貪情,〔三〕法家之能慶延于世,蓋由此也!

  〔一〕 言人離散犯法,乃自上之所為,非下之過,當哀矜之,勿以得情為喜也。見論語也。

  〔二〕 左傳曰:「小大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

  〔三〕 秦彭、孫章不死為推己,亡命得減為貪情也。貪與探同也。

  陳寵字昭公,沛國洨人也。〔一〕曾祖父咸,成哀閒以律令為尚書。平帝時,王莽輔政,多改漢制,咸心非之。及莽因呂寬事誅不附己者何武、鮑宣等,〔二〕咸乃歎曰:「易稱『君子見幾而作,不俟終日』,吾可以逝矣!」〔三〕即乞骸骨去職。及莽篡位,召咸以為掌寇大夫,謝病不肯應。時三子參、豐、欽皆在位,乃悉令解官,父子相與歸鄉里,閉門不出入,猶用漢家祖臘。〔四〕人問其故,咸曰:「我先人豈知王氏臘乎?」其後莽復徵咸,遂稱病篤。於是乃收斂其家律令書文,皆壁藏之。咸性仁恕,常戒子孫曰:「為人議法,當依於輕,雖有百金之利,慎無與人重比。」

  〔一〕 洨,縣名,故城在今泗州虹縣西南。洨音戶交反。

  〔二〕 平帝時,王莽輔政,隔絕平帝外家,不得至京師。莽子宇,恐帝長大後見怨,教帝舅衛寶令帝母上書求入,莽不許。宇與婦兄呂寬謀,以為莽不可說而好鬼神,乃夜以血灑莽第門,以驚懼之,事覺,並誅死。何武為前將軍,王莽先從武求舉,武不敢。鮑宣為司隸,免,徙之上黨。呂寬事起,莽案鞠,並誅不附己者,武與宣在見誣中,皆被誅。並見前書。

  〔三〕 幾者事之微,吉凶之先見者。逝,往也。

  〔四〕 應劭風俗通曰,共工之子好遠遊,死為祖神。漢家火行盛於午,故以午日為祖也。臘者,歲終祭眾神之名。臘,接也,新故交接,故大祭之報功也。漢火行,衰於戌,故臘用戌日也。

  建武初,欽子躬為廷尉左監,早卒。

  躬生寵,明習家業,少為州郡吏,辟司徒鮑昱府。是時三府掾屬專尚交遊,以不肯視事為高。寵常非之,獨勤心物務,數為昱陳當世便宜。昱高其能,轉為辭曹,掌天下獄訟。〔一〕其所平決,無不厭服眾心。時司徒辭訟,久者數十年,事類溷錯,易為輕重,不良吏得生因緣。〔二〕寵為昱撰辭訟比七卷,決事科條,皆以事類相從。昱奏上之,其後公府奉以為法。

  〔一〕 續漢志曰「三公掾屬二十四人,有辭曹,主訟事」也。

  〔二〕 因緣謂依附以生輕重也。

  三遷,肅宗初,為尚書。是時承永平故事,吏政尚嚴切,尚書決事率近於重。寵以帝新即位,宜改前世苛俗。乃上疏曰:「臣聞先王之政,賞不僭,刑不濫,與其不得已,寧僭不濫。〔一〕故唐堯著典,『眚災肆赦』;〔二〕周公作戒,『勿誤庶獄』;〔三〕伯夷之典,『惟敬五刑,以成三德』。〔四〕由此言之,聖賢之政,以刑罰為首。往者斷獄嚴明,所以威懲姦慝,姦慝既平,必宜濟之以寬。〔五〕陛下即位,率由此義,數詔群僚,弘崇晏晏。〔六〕而有司執事,未悉奉承,典刑用法,猶尚深刻。斷獄者急於篣格酷烈之痛,〔七〕執憲者煩於詆欺放濫之文,或因公行私,逞縱威福。夫為政猶張琴瑟,大弦急者小弦絕。故子貢非臧孫之猛法,而美鄭喬之仁政。〔八〕詩云:『不剛不柔,布政優優。』〔九〕方今聖德充塞,假于上下,〔一0〕宜隆先王之道,蕩滌煩苛之法。輕薄箠楚,以濟群生;全廣至德,以奉天心。」帝敬納寵言,每事務於寬厚。其後遂詔有司,絕鉆鑽諸慘酷之科,〔一一〕解妖惡之禁,除文致之請讞五十餘事,定著于令。〔一二〕是後人俗和平,屢有嘉瑞。

  〔一〕 事見左傳蔡大夫聲子辭。

  〔二〕 尚書舜典之辭也。眚,過也。災,害也。肆,緩也。言過誤有害,當緩赦也。

  〔三〕 尚書立政之辭也。言文子文孫,從今以往,惟以正道理眾獄勿誤也。

  〔四〕 三德,剛、柔、正直。尚書呂刑曰:「伯夷降典,折民惟刑,惟敬五刑,以成三德。」

  〔五〕 濟,益也。

  〔六〕 晏晏,溫和也。尚書考靈燿曰:「堯聰明文塞晏晏。」

  〔七〕 篣即榜也,古字通用。聲類曰:「笞也。」說文曰:「格,擊也。」

  〔八〕 臧孫,魯大夫,行猛政。子貢非之曰:「夫政猶張琴瑟也,大弦急則小弦絕矣。故曰:『罰得則姦邪止,賞得則下歡悅。』子之賊心見矣。獨不聞子產之相鄭乎?推賢舉能,抑惡揚善,有大略者不問其短,有厚德者不非小疵,家給人足,囹圄空虛。子產卒,國人皆叩心流涕,三月不聞竽琴之音。其生也見愛,死也可悲。故曰;『德莫大於仁,禍莫大於刻。』今子病而人賀,子愈而人相懼,曰:『嗟乎!何命之不善,臧孫子又不死?』」臧孫慚而避位,終身不出。見新序。

  〔九〕 優優,和也。

  〔一0〕假,至也,音格。上下,天地也。

  〔一一〕蒼頡篇曰:「鉆,持也。」說文曰:「鉆,鐵鋷也。」其炎反。鋷音陟葉反。鑽,臏刑,謂鑽去其髕骨也。鑽音作喚反。

  〔一二〕文致謂前人無罪,文飾致於法中也。

  漢舊事斷獄報重,常盡三冬之月,〔一〕是時帝始改用冬初十月而已。元和二年,旱,長水校尉賈宗等上言,以為斷獄不盡三冬,故陰氣微弱,陽氣發泄,招致災旱,事在於此。帝以其言下公卿議,寵奏曰:「夫冬至之節,陽氣始萌,故十一月有蘭、射干、芸、荔之應。〔二〕時令曰:『諸生蕩,安形體。』〔三〕天以為正,周以為春。〔四〕十二月陽氣上通,雉雊雞乳,地以為正,殷以為春。〔五〕十三月陽氣已至,天地已交,萬物皆出,蟄蟲始振,人以為正,夏以為春。〔六〕三微成著,以通三統。〔七〕周以天元,殷以地元,夏以人元。若以此時行刑,則殷、周歲首皆當流血,不合人心,不稽天意。月令曰:『孟冬之月,趣獄刑,無留罪。』〔八〕明大刑畢在立冬也。又:『(孟)〔仲〕冬之月,身欲寧,事欲靜。』〔九〕若以降威怒,不可謂寧;若以行大刑,不可謂靜。議者咸曰:『旱之所由,咎在改律。』臣以為殷、周斷獄不以三微,而化致康平,無有災害。自元和以前,皆用三冬,而水旱之異,往往為患。由此言之,災害自為它應,不以改律。秦為虐政,四時行刑,聖漢初興,改從簡易。蕭何草律,季秋論囚,俱避立春之月,〔一0〕而不計天地之正,二王之春,實頗有違。〔一一〕陛下探幽析微,允執其中,〔一二〕革百載之失,建永年之功,〔一三〕上有迎承之敬,下有奉微之惠〔一四〕,稽春秋之文,當月令之意,〔一五〕聖功美業,不宜中疑。」書奏,帝納之。遂不復改。

  〔一〕 報,論也。重,死刑也。

  〔二〕 易通卦驗曰:「十一月廣莫風至,則蘭、夜干生。」月令:「仲冬日短至,陰陽爭,諸生蕩,芸始生,荔挺出。」射音夜,即今之烏扇也。芸,香草。荔,馬薤。

  〔三〕 時令,月令也。蕩,動也。仲冬一陽爻生,草木皆欲萌動也。禮記月令「仲冬諸生蕩,君子齋戒,安形性」也。

  〔四〕 正,春,皆始也。十一月萬物微而未著,天以為正,而周以為歲首。

  〔五〕 十二月二陽爻生,鴈北鄉,陽氣上通,諸生皆動,始萌牙,地以為正,殷以為歲首也。月令「季冬,雉雊雞乳」也。

  〔六〕 十三月今正月也,天子迎春東郊,陰陽交合,萬物皆出於地,人始初見,故曰「人以為正,夏以為歲首」也。月令「孟春天氣下降,地氣上騰,天地和同,草木萌動,東風解凍,蟄蟲始振」也。

  〔七〕 統者,統一歲之事。王者三正遞用,周環無窮,故曰通三統。三禮義宗曰:「三微,三正也。言十一月陽氣始施,萬物動於黃泉之下,微而未著,其色皆赤,赤者陽氣。故周以天正為歲,色尚赤,夜半為朔。十二月萬物始牙,色白,白者陰氣。故殷以地正為歲,色尚白,雞鳴為朔。十三月萬物始達,其色皆黑,人得加功以展其業。夏以人正為歲,色尚黑,平旦為朔。故曰三微。王者奉而成之,各法其一以改正朔也。」易乾鑿度曰:「三微而成著,三著而體成。」當此之時,天地交,萬物通也。

  〔八〕 臣賢案:月令及淮南子皆言季秋趣獄刑,無留罪,今言孟冬,未詳其故。

  〔九〕 月令「仲冬,君子齋戒,身欲寧,事欲靜,以待陰陽之所定」也。

  〔一0〕草謂創造之也。論,決也。

  〔一一〕言蕭何不論天地之正及殷、周之春,實乖正道。

  〔一二〕允,信也。中,正也。言信執中正之道。語見尚書。

  〔一三〕尚書曰:「立功立事,可以永年。」

  〔一四〕三正之月,不用斷獄,敬承天意,奉順三微也。

  〔一五〕春秋於春每月書王,所以通三統也。何休注云:「二月三月皆有王者,二月殷正月,三月夏正月也。」

  寵性周密,常稱人臣之義,苦不畏慎。自在樞機,謝遣門人,拒絕知友,唯在公家而已。朝廷器之。〔一〕

  〔一〕 器,重也。

  皇后弟侍中竇憲,〔一〕薦真定令張林為尚書,帝以問寵,寵對「林雖有才能,而素行貪濁」,憲以此深恨寵。林卒被用,而以臧汙抵罪。及帝崩,憲等秉權,常銜寵,乃白太后,令典喪事,欲因過中之。黃門侍郎鮑德素敬寵,說憲弟夏陽侯瑰曰:「陳寵奉事先帝,深見納任,故久留臺閣,賞賜有殊。今不蒙忠能之賞,而計幾微之故,〔二〕誠傷輔政容貸之德。」瑰亦好士,深然之。故得出為太山太守。

  〔一〕 臣賢案:竇后紀及憲傳並云憲竇后兄,今諸本皆言弟,蓋誤也。

  〔二〕 幾微言微細也。

  後轉廣漢太守。西州豪右并兼,吏多姦貪,訴訟日百數。寵到,顯用良吏王渙、鐔顯等,以為腹心,〔一〕訟者日減,郡中清肅。先是(洛)〔雒〕縣城南,〔二〕每陰雨,常有哭聲聞於府中,積數十年。寵聞而疑其故,使吏案行。還言:「世衰亂時,此下多死亡者,而骸骨不得葬,儻在於是?」寵愴然矜歎,即敕縣盡收斂葬之。自是哭聲遂絕。

  〔一〕 鐔音徒南反。

  〔二〕 (洛)〔雒〕,縣名,故城在今益州雒縣南也。

  及竇憲為大將軍征匈奴,公卿以下及郡國無不遣吏子弟奉獻遺者,而寵與中山相汝南張郴、〔一〕東平相應順〔二〕守正不阿。後和帝聞之,擢寵為大司農,郴太僕,順左馮翊。

  〔一〕 光武子中山王焉相也。

  〔二〕 東平王蒼孫敞之相也。

  永元六年,寵代郭躬為廷尉。性仁矜。及為理官,數議疑獄,常親自為奏,每附經典,務從寬恕,帝輒從之,濟活著甚眾。其深文刻敝,於此少衰。寵又鉤校律令條法,溢於甫刑者除之。〔一〕曰:「臣聞禮經三百,威儀三千,〔二〕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屬三千。禮之所去,刑之所取,〔三〕失禮則入刑,相為表裏者也。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四〕贖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於甫刑者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贖罪。春秋保乾圖曰:『王者三百年一蠲法。』漢興以來,三百二年,憲令稍增,科條無限。又律有三家,其說各異。宜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應經合義者,可使大辟二百,而耐罪、贖罪二千八百,并為三千,悉刪除其餘令,與禮相應,以易萬人視聽,以致刑措之美,傳之無窮。」未及施行,會坐詔獄吏與囚交通抵罪。詔特免刑,拜為尚書。遷大鴻臚。

  〔一〕 鉤猶動也。前書曰:「鉤校得其姦賊。」鉤音工候反。溢,出也。孔安國注尚書曰:「呂侯後為甫侯,故或稱甫刑也。」

  〔二〕 禮記曰:「禮經三百,曲禮三千。」鄭玄注云:「禮篇多亡,本數未聞,其中事儀有三千也。」

  〔三〕 去禮之人,刑以加之,故曰取也。

  〔四〕 耐者,輕刑之名也。

  寵歷二郡三卿,所在有跡,見稱當時。十六年,代徐防為司空。寵雖傳法律,而兼通經書,奏議溫粹,號為任職相。在位三年薨。以太常南陽尹勤代為司空。

  勤字叔梁,篤性好學,屏居人外,荊棘生門,時人重其節。後以定策立安帝,封福亭侯,五百戶。永初元年,以雨水傷稼,策免就國。病卒,無子,國除。

  寵子忠。

  忠字伯始,永始中辟司徒府,三遷廷尉正,〔一〕以才能有聲稱。司徒劉愷舉忠明習法律,宜備機密,於是擢拜尚書,使居三公曹。〔二〕忠自以世典刑法,用心務在寬詳。初,父寵在廷尉,上除漢法溢於甫刑者,未施行,〔三〕及寵免後遂寢。而苛法稍繁,人不堪之。忠略依寵意,奏上二十三條,為決事比,〔四〕以省請讞之敝。又上除蠶室刑;〔五〕解臧吏三世禁錮;狂易殺人,得減重論;〔六〕母子兄弟相代死,聽,赦所代者。事皆施行。

  〔一〕 正,廷尉屬官也,秩千石也。

  〔二〕 成帝置五尚書,三公曹尚書主知斷獄也。

  〔三〕 上音時掌反。

  〔四〕 比,例也,必寐反。

  〔五〕 蠶室,宮刑名也,或云犗刑也。音奇敗反。作窨室畜火如蠶室。說文曰:「犗,騬牛也。」騬音繒。漢舊儀注曰「少府若盧獄有蠶室」也。

  〔六〕 狂易謂狂而易性也。

  及鄧太后崩,安帝始親朝事。忠以為臨政之初,宜微聘賢才,以宣助風化,數上薦隱逸及直道之士馮良、周燮、杜根、成翊世之徒。於是公車禮聘良、燮等。後連有災異,詔舉有道,公卿百僚各上封事。忠以詔書既開諫爭,慮言事者必多激切,或致不能容,乃上疏豫通廣帝意。曰:「臣聞仁君廣山藪之大,納切直之謀;〔一〕忠臣盡謇諤之節,不畏逆耳之害。〔二〕是以高祖舍周昌桀紂之譬,〔三〕孝文嘉爰盎人豕之譏,〔四〕武帝納東方朔宣室之正,〔五〕元帝容薛廣德自刎之切。〔六〕昔晉平公問於叔向曰:『國家之患孰為大?』對曰:『大臣重祿不極諫,小臣畏罪不敢言,下情不上通,此患之大者。』公曰:『善。』於是下令曰:『吾欲進善,有謁而不通者,罪至死。』〔七〕今明詔崇高宗之德,〔八〕推宋景之誠,〔九〕引咎克躬,諮訪群吏。言事者見杜根、成翊世等新蒙表錄,顯列二臺〔一0〕,必承風響應,爭為切直。若嘉謀異策,宜輒納用。如其管穴,妄有譏刺,〔一一〕雖苦口逆耳,不得事實,且優遊寬容,以示聖朝無諱之美。若有道之士,對問高者,宜垂省覽,特遷一等,以廣直言之路。」書御,有詔拜有道高第士沛國施延為侍中,延後位至太尉。〔一二〕

  〔一〕 左氏傳曰:「川澤納汙,山藪藏疾,瑾瑜匿瑕,國君含垢,天之道也。」

  〔二〕 史記曰,趙簡子有臣周舍好直諫。周舍死,簡子曰:「吾聞千羊之皮,不如一狐之腋;眾人之唯唯,不如周舍之諤諤。」家語孔子曰「忠言逆耳而利於行」也。

  〔三〕 周昌為御史大夫,嘗燕入奏事,高帝方擁戚姬,昌走出,高帝逐得,騎昌項問曰:「我何如主也?」昌仰曰:「陛下桀紂之主也。」上笑,不之罪也。

  〔四〕 文帝幸慎夫人,常與皇后同坐。後幸上林,慎夫人從,盎為中郎將,卻慎夫人坐。慎夫人怒,不坐,帝亦起。盎前說曰:「陛下為慎夫人,適所以禍之也。獨不見人豕乎?」上大悅。人豕,解見皇后紀也。

  〔五〕 武帝為館陶公主私人董偃置酒宣室,東方朔為太中大夫,諫曰:「不可。夫宣室者,先帝之正處也,非法度之正不得入焉。」上曰:「善。」更置酒北宮也。

  〔六〕 元帝酎祭宗廟,出便門,欲御樓船。御史大夫薛廣德當車免冠諫曰:「宜從橋。」詔曰:「大夫冠。」廣德曰:「陛下不聽臣,臣自刎,以血汙車輪。」帝乃從橋。

  〔七〕 此已上皆見新序。

  〔八〕 高宗,殷王武丁也。有雉登鼎耳而雊,懼而脩德,位以永年。

  〔九〕 史記曰,宋景公時熒惑守心星,太史子韋請移之大臣、國人與歲,公皆不聽,天感其誠,熒惑為之退三舍也。

  〔一0〕謂杜根為侍御史,成翊世為尚書郎也。

  〔一一〕管穴言小也。史記扁鵲曰:「若以管窺天,以隙視文。」隙即穴也。

  〔一二〕謝承書曰:「延字君子,蘄縣人也。少為諸生,明於五經,星官風角,靡有不綜。家貧母老,周流傭賃。常避地於廬江臨湖縣種瓜,後到吳郡海鹽,取卒月直,賃作半路亭父以養其母。是時吳會未分,山陰馮敷為督郵,到縣,延持箒往,敷知其賢者,下車謝,使入亭,請與飲食,脫衣與之,餉餞不受。順帝徵拜太尉,年七十六薨。」

  常侍江京、李閏等皆為列侯,共秉權任。帝又愛信阿母王聖,封為野王君。忠內懷懼懣而未敢陳諫,乃作搢紳先生論以諷,文多故不載。〔一〕

  〔一〕 搢,插也。紳,大帶也。

  自帝即位以後,頻遭元二之厄,〔一〕百姓流亡,盜賊並起,郡縣更相飾匿,莫肯糾發。〔二〕忠獨以為憂,上疏曰:「臣聞輕者重之端,小者大之源,故隄潰蟻孔,氣洩鍼芒。〔三〕是以明者慎微,智者識幾。書曰:『小不可不殺。』〔四〕詩云:『無縱詭隨,以謹無良。』〔五〕蓋所以崇本絕末,鉤深之慮也。臣竊見元年以來,盜賊連發,攻亭劫掠,多所傷殺。夫穿窬不禁,則致彊盜;〔六〕彊盜不斷,則為攻盜;攻盜成群,必生大姦。故亡逃之科,憲令所急,至於通行飲食,罪致大辟。〔七〕而頃者以來,莫以為憂。州郡督錄怠慢,長吏防禦不肅,皆欲採獲虛名,諱以盜賊為負。雖有發覺,不務清澄。至有逞威濫怒,無辜僵仆。或有跼蹐比伍,轉相賦斂。〔八〕或隨吏追赴,周章道路。是以盜發之家,不敢申告,鄰舍比里,共相壓迮,〔九〕或出私財,以償所亡。其大章著不可掩者,乃肯發露。陵遲之漸,遂且成俗。寇攘誅咎,皆由於此。〔一0〕前年勃海張伯路,可為至戒。覆車之軌,其跡不遠。蓋失之末流,求之本源。宜糾增舊科,以防來事。自今彊盜為上官若它郡縣所糾覺,一發,部吏皆正法,〔一一〕尉貶秩一等,令長三月奉贖罪;二發,尉免官,令長貶秩一等;三發以上,令長免官。便可撰立科條,處為詔文,切敕刺史,嚴加糾罰。冀以猛濟寬,驚懼姦慝。頃季夏大暑,而消息不協,〔一二〕寒氣錯時,水涌為變。天之降異,必有其故。所舉有道之士,可策問國典所務,王事過差,令處煖氣不效之意。庶有讜言,以承天誡。」

  〔一〕 元二,解見鄧騭傳。

  〔二〕 更相文飾,隱匿盜賊也。

  〔三〕 韓子曰:「千丈之隄,以螻蟻之穴而潰。」黃帝素問曰:「針頭如芒,氣出如筐」也。

  〔四〕 尚書康誥曰:「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殺。」

  〔五〕 詩大雅也。言詭誑委隨之人不可縱,宜即罪之,用謹敕不善之人也。

  〔六〕 論語孔子曰:「色厲而內荏,其猶穿窬之盜乎?」

  〔七〕 通行飲食,猶今律云過致資給,與同罪也。飲音蔭。食音寺。

  〔八〕 說文曰:「蹐,小步也。」言跼身小步,畏吏之甚也。

  〔九〕 迮,迫也。

  〔一0〕寇,盜;攘,竊也。尚書曰「無敢寇攘」也。

  〔一一〕上官謂郡府也。若,及也。部吏謂督郵、游徼也。正法,依法也。

  〔一二〕前書音義曰:「息卦曰太陽,消卦曰太陰,其餘雜卦曰少陰、少陽」也。

  元初三年有詔,大臣得行三年喪,服闋還職。忠因此上言:「孝宣皇帝舊令,人從軍屯及給事縣官者,大父母死未滿三月,皆勿徭,令得葬送。請依此制。」太后從之。至建光中,尚書令祝諷、〔一〕尚書孟布等奏,以為「孝文皇帝定約禮之制,〔二〕光武皇帝絕告寧之典,〔三〕貽則萬世,誠不可改。宜復建武故事」。忠上疏曰:「臣聞之孝經,始於愛親,終於哀戚。上自天子,下至庶人,尊卑貴賤,其義一也。夫父母於子,同氣異息,一體而分,三年乃免於懷抱。先聖緣人情而著其節,制服二十五月,是以春秋臣有大喪,君三年不呼其門,閔子雖要絰服事,以赴公難,退而致位,以究私恩,故稱『君使之非也,臣行之禮也』。〔四〕周室陵遲,禮制不序,蓼莪之人作詩自傷曰:『瓶之罊矣,惟罍之恥。』〔五〕言己不得終竟子道者,亦上之恥也。高祖受命,蕭何創制,大臣有寧告之科,合於致憂之義。〔六〕建武之初,新承大亂,凡諸國政,多趣簡易,大臣既不得告寧,而群司營祿念私,鮮循三年之喪,以報顧復之恩者。禮義之方,實為彫損。大漢之興,雖承衰敝,而先王之制,稍以施行。故藉田之耕,起於孝文;〔七〕孝廉之貢,發於孝武;〔八〕郊祀之禮,定於元、成;〔九〕三雍之序,備於顯宗;〔一0〕大臣終喪,成乎陛下。〔一一〕聖功美業,靡以尚茲。孟子有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運於掌。』〔一二〕臣願陛下登高北望,以甘陵之思,揆度臣子之心,則海內咸得其所。」〔一三〕宦豎不便之,竟寢忠奏而從諷、布議,遂著于令。

  〔一〕 「祝」或作「祋」。

  〔二〕 約,儉也。孝文帝崩,遺詔薄葬,以日易月,凡三十六日釋服,後以為故事。

  〔三〕 前書音義曰:「告寧,休謁之名。吉曰告,凶曰寧。古者名吏休假曰告,吏二千石有予告、賜告。予告,在官有功,法所當得也。賜告,病三月當免,天子優賜其告,使帶印綬,將官屬歸家養疾也。」

  〔四〕 自此已上至「臣有大喪」,並公羊傳之文也。閔子騫,孔子弟子也,遭喪,君使之從軍,騫乃要絰而服,以從軍役,事了退家,致位喪次,極盡私恩。故君使之雖非,臣從君命有禮也。

  〔五〕 小雅蓼莪之詩也。蓼蓼,長大貌也。莪,蘿也。言孝子憂思,中心不精,不識莪蘿,誤以為蒿也。其詩曰:「蓼蓼者莪,匪莪伊蒿。哀哀父母,生我劬勞。瓶之罄矣,惟罍之恥。」注云:「瓶小而罍大也。罄,盡也。瓶小而盡,罍大而盈。言為罍恥者,刺幽王不使富分貧,眾恤寡也。」

  〔六〕 論語曾子曰:「吾聞夫子,人未有自致者也,必也親喪乎!」

  〔七〕 文帝二年,詔曰「農,天下之本也,其開藉田」也。

  〔八〕 武帝元光元年,初令郡國舉孝廉。

  〔九〕 元帝、成帝時,匡衡、韋玄成定迭毀郊祀之禮也。

  〔一0〕三雍,明堂、辟雍、靈臺也。雍,和也。解具明紀也。

  〔一一〕謂安帝詔大臣得行三年喪也。

  〔一二〕言敬吾老亦敬人之老,愛吾幼亦愛人之幼,有敬愛之心,則天下歸順之也。運掌言易也。

  〔一三〕甘陵,安帝母陵。陵在清河,故言北望也。

  忠以久次,轉為僕射。時帝數遣黃門常侍及中使伯榮往來甘陵,〔一〕而伯榮負寵驕蹇,所經郡國莫不迎為禮謁。又霖雨積時,河水涌溢,百姓騷動。忠上疏曰:「臣聞位非其人,則庶事不敘;庶事不敘,則政有得失;政有得失,則感動陰陽,妖變為應。陛下每引災自厚,不責臣司,臣司狃恩,莫以為負。〔二〕故天心未得,隔并屢臻,〔三〕青、冀之域淫雨漏河,〔四〕徐、岱之濱海水盆溢,兗、豫蝗蝝滋生,〔五〕荊、楊稻收儉薄,并涼二州羌戎叛戾。加以百姓不足,府帑虛匱,自西徂東,杼柚將空。〔六〕臣聞洪範五事,一曰貌,貌以恭,恭作肅,貌傷則狂,而致常雨。〔七〕春秋大水,皆為君上威儀不穆,臨蒞不嚴,臣下輕慢,貴倖擅權,陰氣盛彊,陽不能禁,故為淫雨。陛下以不得親奉孝德皇園廟,〔八〕比遣中使致敬甘陵,朱軒軿馬,相望道路,可謂孝至矣。〔九〕然臣竊聞使者所過,威權翕赫,震動郡縣,王侯二千石至為伯榮獨拜車下,儀體上僭,侔於人主。長吏惶怖譴責,或邪諂自媚,發人修道,繕理亭傳,多設儲跱,徵役無度,〔一0〕老弱相隨,動有萬計,賂遺僕從,人數百匹,頓踣呼嗟,莫不叩心。河閒託叔父之屬,〔一一〕清河有陵廟之尊,〔一二〕及剖符大臣,皆猥為伯榮屈節車下。陛下不問,必以陛下欲其然也。伯榮之威重於陛下,陛下之柄在於臣妾。水災之發,必起於此。昔韓嫣託副車之乘,受馳視之使;江都誤為一拜,而嫣受歐刀之誅。〔一三〕臣願明主嚴天元之尊,正乾剛之位,〔一四〕職事巨細,皆任賢能,不宜復令女使干錯萬機。重察左右,得無石顯泄漏之姦;〔一五〕尚書納言,得無趙昌譖崇之詐;〔一六〕公卿大臣,得無朱博阿傅之援;〔一七〕外屬近戚,得無王鳳害商之謀。〔一八〕若國政一由帝命,王事每決於己,則下不得偪上,臣不得干君,常雨大水必當霽止,〔一九〕四方眾異不能為害。」書奏不省。

  〔一〕 伯榮,帝乳母王聖女也。

  〔二〕 狃音女九反。詩曰:「將叔無狃。」注云:「狃,習也。」言屢被恩貸,不以災變為憂負也。

  〔三〕 隔并謂水旱不節也。尚書曰:「一極備凶,一極亡凶。」并音必姓反。

  〔四〕 漏,溢也。

  〔五〕 蝝,螽子也。

  〔六〕 杼柚謂機也。小雅大東詩曰「小東大東,杼柚其空」也。

  〔七〕 洪範五行傳辭。

  〔八〕 孝德皇,安帝父清河王慶也。

  〔九〕 朱軒車,使者所乘。軿,並也。

  〔一0〕儲,積也。跱,具也。

  〔一一〕河閒王開,安帝叔也。

  〔一二〕清河王延平也。陵廟所在,故曰尊。

  〔一三〕韓嫣,弓高侯之孫也。得幸於武帝。武帝獵上林中,先使嫣乘副車從數十百騎馳視獸,江都王望見以為天子,伏謁道傍。嫣驅不見,王怒,為皇太后泣言,太后銜之。後嫣出入永巷以姦聞,太后賜嫣死也。

  〔一四〕天元猶乾元也。易曰「大哉乾元」也。

  〔一五〕石顯字君房,少時坐法腐刑,為中書令,元帝委以政事,公卿畏之,重足一跡。顯恐天子一旦納用左右閒己,乃取一言為驗。上嘗使至諸宮徵發,先白上,恐漏盡宮門閉,請詔開門,上許之。顯故投夜還,召開宮門,後果有上書告顯矯詔開宮門,天子聞之笑。顯泣曰:「陛下過私小臣,屬任以事,群下無不嫉妒欲陷害者,唯明主能知之。」上以為然而憐之。

  〔一六〕鄭崇,哀帝時為尚書僕射,數諫爭,帝不許。尚書令趙昌佞諂,因奏崇與宗族通,疑有姦。上怒,下崇獄,死獄中也。

  〔一七〕哀帝時博為丞相,承傅太后指,奏免大司馬傅喜,哀帝怒,下博獄,自殺也。

  〔一八〕成帝舅王鳳為大將軍,專權驕僭,王商為丞相,論議不能平,鳳(鳳)陰求商短,使人上書告商閨門內事,商坐免。王商,宣帝舅樂昌侯王武之子,非成帝舅成都侯也。

  〔一九〕霽亦止也。

  時三府任輕,機事專委尚書,而災眚變咎,輒切免公台。〔一〕忠以為非國舊體,上疏諫曰:「臣聞『君使臣以禮,臣事君以忠』。〔二〕故三公稱曰冢宰,王者待以殊敬,在輿為下,御坐為起,〔三〕入則參對而議政事,出則監察而董是非。〔四〕漢典舊事,丞相所請,靡有不聽。今之三公,雖當其名而無其實,選舉誅賞,一由尚書,尚書見任,重於三公,陵遲以來,其漸久矣。臣忠心常獨不安,是故臨事戰懼,不敢穴見有所興造,〔五〕又不希意同僚,以謬平典,而謗讟日聞,罪足萬死。近以地震策免司空陳褒,〔六〕今者災異,復欲切讓三公。昔孝成皇帝以妖星守心,移咎丞相,使賁麗納說方進,方進自引,卒不蒙上天之福,〔七〕徒乖宋景之誠。〔八〕故知是非之分,較然有歸矣。又尚書決事,多違故典,罪法無例,詆欺為先,文慘言醜,有乖章憲。宜責求其意,割而勿聽。上順國典,下防威福,置方員於規矩,審輕重於衡石,〔九〕誠國家之典,萬世之法也。」

  〔一〕 切,責也。

  〔二〕 論語孔子對魯定公之辭也。

  〔三〕 漢舊儀云:「皇帝見丞相起,謁者贊稱曰『皇帝為丞相起立』,乃坐。皇帝在道,丞相迎,謁者贊稱曰『皇帝為丞相下輿立』,乃升車。」

  〔四〕 董,督也。

  〔五〕 穴見言不廣也。

  〔六〕 褒字伯仁,廬江人也。

  〔七〕 成帝時,熒惑守心,議郎李尋奏記丞相翟方進曰:「唯君侯盡節轉凶。」方進憂,不知所出。有郎賁麗善為星,言大臣宜當之。上乃召見方進,賜養牛、上尊酒,令審處焉。方進即日自殺。賁音肥。

  〔八〕 解見前文。言景公有災,身自引咎,成帝不然,故曰徒也。

  〔九〕 衡,秤衡也。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也。

  忠意常在褒崇大臣,待下以禮。其九卿有疾,使者臨問,加賜錢布,皆忠所建奏。頃之,遷尚書令。延光三年,拜司隸校尉。糾正中官外戚賓客,近倖憚之,不欲忠在內。明年,出為江夏太守,復留拜尚書令,會疾卒。

  初,太尉張禹、司徒徐防欲與忠父寵共奏追封和熹皇后父護羌校尉鄧訓,寵以先世無奏請故事,爭之連日不能奪,乃從二府議。及訓追加封謚,禹、防復約寵俱遣子奉禮於虎賁中郎將鄧騭,寵不從,騭心不平之,故忠不得志于鄧氏。及騭等敗,眾庶多怨之,而忠數上疏陷成其惡,遂詆劾大司農朱寵。順帝之為太子廢也,諸名臣來歷、祝諷等守闕固爭,時忠為尚書令,與諸尚書復共劾奏之。及帝立,司隸校尉虞詡追奏忠等罪過,當世以此譏焉。

  論曰:陳公居理官則議獄緩死,相幼主則正不僭寵,可謂有宰相之器矣。忠能承風,亦庶乎明慎用刑而不留獄。然其聽狂易殺人,開父子兄弟得相代死,斯大謬矣。是則不善人多幸,而善人常代其禍,進退無所措也。

  贊曰:陳、郭主刑,人賴其平。寵矜枯胔,躬斷以情。忠用詳密,損益有程。〔一〕施于孫子,且公且卿。〔二〕

  〔一〕 程,品式也。謂彊盜發,貶黜令長,各有科條,故曰程也。

  〔二〕 施,延也。音羊豉反。

  校勘記

  一五四四頁 七行 大將軍行有五部 汲本、殿本「五」作「伍」。按:五伍通。

  一五四六頁 六行 (醫)巫皆言當族滅 據刊誤刪。

  一五四六頁 七行 為法名家 按:王先謙謂初學記十二引華嶠書云「以法為名家」。

  一五四九頁 九行 斷獄者急於篣格酷烈之痛 按:張森楷校勘記謂今說文木部格下云「長木貌」,無擊義,惟手部挌下云「擊也」,與注引說文合,疑此「格」字及注文「格」字並是「挌」字之誤。

  一五四九頁一三行 絕鉆鑽諸慘酷之科 按:「鉆」原訛「鈷」,注同,逕改正。

  一五五0頁一五行 文致謂前人無罪文飾致於法中也 按:校補引柳從辰說,謂「前」字疑「其」字之誤。

  一五五一頁 六行 (孟)〔仲〕冬之月 刊誤謂案文并注意,「孟」當作「仲」。今據改。

  一五五一頁一四行 廣莫風至則蘭夜干生 殿本、集解本「夜」作「射」。按:校補謂射夜古本通作,故注射即音夜。

  一五五三頁一三行 先是(洛)〔雒〕縣城南 集解引錢大昕說,謂「洛」當作「雒」,廣漢郡治所。今據改。注同。

  一五五六頁 一行 奏上二十三條 錢大昭謂晉書刑法志引作「三十三」。

  一五五八頁 九行 餉餞不受 按:王先謙謂「餞」當作「錢」。

  一五六0頁 九行 人從軍屯 刊誤謂「屯」當作「役」,說詳下。按:校補謂漢時有卒更、踐更、過更之律,天下人民皆應戍邊三日,謂之徭戍。既云「未滿三月皆勿徭」,自係言軍役,非言軍屯,且屯墾者,亦不得歸家送葬也。

  一五六0頁一一行 尚書令祝諷 殿本此下引刊誤謂「案文祝當作役」,宸翰樓覆宋本東漢書刊誤作「案文祝當作祋」。今按:劉攽此條刊誤,乃刊上文「人從軍屯」之誤,原文當作「案文屯當作役」,覆宋本東漢書刊誤訛「屯」為「祝」,訛「役」為「祋」,而殿本引刊誤則訛「屯」為「祝」,且皆誤列於「祝諷」之下,遂扞格不可通矣。又按:「祝諷」來歷傳、鄧騭傳並作「祋諷」。

  一五六五頁 一行 鳳(鳳)陰求商短 據汲本、殿本刪。

  一五六六頁一五行 眾庶多怨之 集解引何焯說,謂「怨」當作「冤」。今按:怨冤通。